宁夏:关于组织申报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奖补资金的通知
五市科技局,各高新区及银川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中关于“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力度,现组织开展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宁夏引进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科规发〔2021〕6号)的要求,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主导产品)与母公司一致,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正常开展研发活动,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
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四)企业近一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正常生产并取得销售收入,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端口,按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及母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母公司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投资证明;
2.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科技创新相关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
5.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提交纸质材料。企业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打印申请书,附相关佐证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提交至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各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审后,协调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于10月9日前提出推荐意见和名单并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由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负责受理)。
(四)实地核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名单,对企业上报材料、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
(五)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六)公示奖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拟奖补企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三、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享受奖补资金和后续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应以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做好企业材料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工作。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0951-5032792 5020997
宁夏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问题咨询:0951-502058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