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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开展山西省优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第162号)

晋建质字〔2021〕1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我省优秀骨干检测机构对行业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全省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具有较高的质量管控、检测技术、人员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社会信誉,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和发展潜力,在推动我省检测行业发展、促进我省检测质量提高方面具有较强带动力和影响力,可申请参加我省优秀检测机构评价。

二、评价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地在我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业务,证书在有效期内。

2.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4.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科学、公正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

5.近3年在工程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通报、行政处罚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对社会影响的其他事故的检测机构,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检测机构书面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4.仪器设备台账、购置发票、检定校准证书、照片;

5.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料;

6.近三年检测工程项目台账;

7.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申报理由、企业优势、诚信建设、发展规划等);

8.按照评价标准(附件1)要求,提供相应的加分项目印证材料(近三年在工程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在企业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价程序

省优秀检测机构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符合评价条件的检测机构自愿申报,省住建厅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1.申报机构对照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住建厅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省住建厅组织条件核查,对申报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征求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意见。

3.省住建厅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按照评价标准进行量化评价,确定优秀检测机构,并在厅网站公布。

五、评价结果应用

对当年度评价结论认定为优秀检测机构的,在评价有效期内(至次年度评价认定文件发布之日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优秀检测机构授予“山西省优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称号,在住建厅网站对外公布,享受相应的社会认可和品牌效应。

2.可免于参加当年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考核结论直接核定为合格。

3.对于招标项目,在招投标环节予以加分。

4.省住建厅组织的评优评先环节,同等条件时,予以优先推荐。

六、工作要求

(一)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优秀检测机构评价工作,按照评价条件,严格把关,积极推荐带动引领作用强、市场发展潜力大的机构参加评选。

(二)申报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过程中发现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评价申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

(三)各申报机构应于2021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赵子珏 0351-3580074

 

       

       附件1.山西省优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标准.docx

       附件2.山西省优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申请表.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日

发布时间:2021-09-09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