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印发《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科教局,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梅河口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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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加强对省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能力,引导其向专业化、高端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国科火字〔2016〕12号)和《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吉科市字〔201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注册的,经科技部或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评定的,为实现和加速这一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小组定期对省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价。
第四条 考核评价遵循“引导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适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考核评价对象分为企业法人性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A类机构)和除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B类机构)两类。共设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和社会信誉5个一级指标,A类机构设19个二级指标,B类机构设16个二级指标。
1.基础条件。主要考核机构规模、人员结构及经费条件等。包括员工总数、技术经纪人数和兼职专家数,以及全年经费情况(含营业性收入和工作经费)4个二级指标。
2.服务绩效。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及机构自身运营情况。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考核。A类机构包含5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利税总额占总收入比例和服务企业数。B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和服务企业数。
3.服务能力。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以每百人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数等指标来衡量。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考核。A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百人技术转移项目数、百人服务企业数和百人技术性收入。B类机构包含百人技术转移项目数和百人服务企业数2个二级指标。
4.规范管理。主要考核机构的内部管理状况及区域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包括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等5个二级指标,均为定性评价指标。
5.社会信誉。主要考核机构受到投诉的调查结果和诉讼结果,以及公众、同行所知晓的程度,包括诚信度以及知名度和美誉度2个二级指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包括机构自评和专家评估。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机构每年填报《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年度技术转移工作落实情况、技术转移服务模式与经营特色、技术转移服务业绩等情况进行自评总结。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根据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机构,经核实后,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将把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相关单位,为其指导和扶持机构建设提供依据。
第八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依条件和程序申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被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小组定期对省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价。
第四条 考核评价遵循“引导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适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考核评价对象分为企业法人性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A类机构)和除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B类机构)两类。共设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和社会信誉5个一级指标,A类机构设19个二级指标,B类机构设16个二级指标。
1.基础条件。主要考核机构规模、人员结构及经费条件等。包括员工总数、技术经纪人数和兼职专家数,以及全年经费情况(含营业性收入和工作经费)4个二级指标。
2.服务绩效。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及机构自身运营情况。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考核。A类机构包含5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利税总额占总收入比例和服务企业数。B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和服务企业数。
3.服务能力。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以每百人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数等指标来衡量。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考核。A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百人技术转移项目数、百人服务企业数和百人技术性收入。B类机构包含百人技术转移项目数和百人服务企业数2个二级指标。
4.规范管理。主要考核机构的内部管理状况及区域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包括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等5个二级指标,均为定性评价指标。
5.社会信誉。主要考核机构受到投诉的调查结果和诉讼结果,以及公众、同行所知晓的程度,包括诚信度以及知名度和美誉度2个二级指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包括机构自评和专家评估。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机构每年填报《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年度技术转移工作落实情况、技术转移服务模式与经营特色、技术转移服务业绩等情况进行自评总结。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根据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机构,经核实后,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将把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相关单位,为其指导和扶持机构建设提供依据。
第八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依条件和程序申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被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起草、修订和解释,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8日印发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
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
1.A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得分 | |
名称 | 分值 | 名称 | |
1.基础条件 | 10 | 1.1员工总数 | |
1.2技术经纪人数 | |||
1.3兼职专家数 | |||
1.4全年经费情况(含营业性收入和工作经费) | |||
2.服务绩效 | 30 | 2.1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 | |
2.2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 | |||
2.3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 |||
2.4利税总额占总收入比例 | |||
2.5服务企业数 | |||
3.服务能力 | 30 | 3.1百人技术转移项目数 | |
3.2百人服务企业数 | |||
3.3百人技术性收入 | |||
4.规范管理 | 20 | 4.1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 | |
4.2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 | |||
4.3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 |||
4.4报表及时性与准确性 | |||
4.5参与行业活动情况 | |||
5.社会信誉 | 10 | 5.1诚信度 | |
5.2知名度和美誉度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得分 | |
名称 | 分值 | 名称 | |
1.基础条件 | 10 | 1.1员工总数 | |
1.2技术经纪人数 | |||
1.3兼职专家数 | |||
1.4全年经费情况(含营业性收入和工作经费) | |||
2.服务绩效 | 30 | 2.1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 | |
2.2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 | |||
2.3服务企业数 | |||
3.服务能力 | 30 | 3.1百人技术转移项目数 | |
3.2百人服务企业数 | |||
4.规范管理 | 20 | 4.1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 | |
4.2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 | |||
4.3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 |||
4.4报表及时性与准确性 | |||
4.5参与行业活动情况 | |||
5.社会信誉 | 10 | 5.1诚信度 | |
5.2知名度和美誉度 |
员工总数指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数,不含其依托机构的员工;技术经纪人数是指获得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
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指上年度组织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实施政府的技术转移专项,组织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以及促成其它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量。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技术转移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营业务,技术转移项目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的重要指标。
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指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达成的技术交易额,该指标是衡量机构服务业绩的重要指标。
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是衡量技术转移机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利税总额占总收入比例。利税总额指机构年末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当年实现的全部利润额和对社会承担义务的量化指标。
服务企业数。指上年度接受过机构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主要考核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等。
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主要考核机构是否能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技术转移服务,是否建立了专业化数据库且能在技术转移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指在技术转移实践中总结出明确清晰的工作模式,并被有关部门树立为典型,对区域或行业技术转移工作产生带动和辐射作用。
报表及时性与准确性。指能否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年报、财务报表,报表中是否有虚报、瞒报、漏报指标等。
参与行业活动情况。指是否按要求参加行业相关活动等。
诚信度。将是否受到投诉、是否有诉讼和诉讼的结果作为诚信度的评价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转移机构有被投诉或参与诉讼,或被恶意投诉和恶意诉讼的可能性,指标将投诉的调查结果和诉讼的胜诉与否作为评价技术转移机构诚信度的评价内容。
知名度和美誉度。指公众、同行所知晓的程度,技术转移机构在行业内或主管部门的被认知程度,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情况,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主要内容。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指上年度组织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实施政府的技术转移专项,组织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以及促成其它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量。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技术转移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营业务,技术转移项目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的重要指标。
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指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达成的技术交易额,该指标是衡量机构服务业绩的重要指标。
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是衡量技术转移机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利税总额占总收入比例。利税总额指机构年末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当年实现的全部利润额和对社会承担义务的量化指标。
服务企业数。指上年度接受过机构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主要考核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等。
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主要考核机构是否能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技术转移服务,是否建立了专业化数据库且能在技术转移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指在技术转移实践中总结出明确清晰的工作模式,并被有关部门树立为典型,对区域或行业技术转移工作产生带动和辐射作用。
报表及时性与准确性。指能否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年报、财务报表,报表中是否有虚报、瞒报、漏报指标等。
参与行业活动情况。指是否按要求参加行业相关活动等。
诚信度。将是否受到投诉、是否有诉讼和诉讼的结果作为诚信度的评价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转移机构有被投诉或参与诉讼,或被恶意投诉和恶意诉讼的可能性,指标将投诉的调查结果和诉讼的胜诉与否作为评价技术转移机构诚信度的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