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地方资金项目 >

安徽: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提升我省非遗保护传承水平,现将2022年度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非遗记录经费

1. 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收集整理项目的历史文献与实物,完整记录非遗项目存续状况。

2. 支持用文字与影像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记录其个人化的技艺信息,如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技艺流程等。

(二)非遗数据库建设经费

1. 支持利用田野采集成果,整理完善非遗项目与传承人档案信息,建立非遗原始信息数据库,为学术研究与宣传普及提供资料依据。

2. 支持与高校、专家广泛联系,全面收纳社会各层面的非遗研究成果,建立非遗学术数据库,为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三)非遗传承传播经费

1. 扶持设立非遗传承基地、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厅)、传统工艺工作站等非遗传承体验场所。

2. 支持剧(节)目整理、编导排练、人才培养、收徒传艺、展示推广等工作。

3. 支持举办有利于非遗传承传播的各类培训班、交流会、技能大赛及展演展示活动等。

4. 支持编写非遗乡土教材,鼓励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四)非遗研究出版经费

1. 支持非遗保护动态信息交流。

2. 支持开展非遗保护理论研究、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出版研究成果。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遗保护中心,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非遗传习基地(传习所)、非遗教育传习基地,省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或2022年度能正式启动且两年内可实施完成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科学设计,编制项目规划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省属有关单位要对经费申报工作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参照资金申报单位执行能力,遴选操作性强,具有长远实效的项目,指导资金申报单位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编写申报材料。每个项目申报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突出重点,确定优先项目 

要区分轻重缓急,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优先排序: 

1. 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2. 具有较为科学完善的传承保护年度计划,并已着手实施,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

3. 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项目、与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契合度高的项目。 

(三)规范操作,加强审核管理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省属有关单位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主动与市级财政部门沟通,及时跟踪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非遗保护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非遗保护传承无关的费用支出。凡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近3年内未完成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各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单位可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下载申报材料附件(网址:https://ct.ah.gov.cn/),填报后打印正式申报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市(县)报送项目审核并汇总,合理排序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市(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总数的20%。

(三)资金保护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经费申报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五、申报材料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章,一式两份,于2021年8月20日前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以当地邮戳为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非遗处邮箱。

联系方式:

厅非遗处:宋煦,0551-63608275

厅财务处:李烨,0551-63608668

电子邮箱:anhuifeiyi@163.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

邮    编:230091

特此通知。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20日

 

发布时间:2021-07-23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