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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省文化旅游业消费潜力,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省文旅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doc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7月5日

 

 

附件:

 

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境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提升我省文化旅游业消费潜力,推动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标准

(一)接待累积奖

    1.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境外游客2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0元。

    2.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省外过夜游客3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10元。

    3.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省内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元。

(二)大宗旅游奖

1.包机奖

    游客50人以上的境外来晋包机,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4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6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8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200元。

     游客50人以上的省外来晋包机,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6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8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0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20元。

2.专列奖

     游客100人以上的境外来晋专列,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1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3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5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70元。

     游客300人以上的省外来晋专列,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3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4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5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60元。

3.大型团队奖

     一次性来晋100人以上的境外大巴旅游团,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8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0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2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40元。

    一次性来晋200人以上的省外大巴旅游团,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2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3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4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50元。

(三)新业态奖

    1.自驾车团队奖:旅行社组织5辆车20人以上省外入晋过夜自驾车团队,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50元。

    2.会议(会展)团队奖:旅行社组织或承接省外100人以上来晋过夜会议或会展团队,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30元;承接500人以上来晋过夜会议或会展团队的,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50元。

    3.研学团队奖:旅行社组织或承接50人以上省外入晋过夜研学旅游团队,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3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4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50元。

二、奖励申报及程序

    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申报的单位需按要求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或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受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支付奖励资金。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见实施细则。

三、监督管理

    1.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有任何编造虚假团队信息申报奖励行为的; 

   (2)有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行为;

   (3)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4)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5)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6)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息记录的;

   (7)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的;

   (8)往年申报奖励资料档案未保存5年以上的。

四、附则

    1、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与实施细则配套执行,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或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的奖励参照此办法。

    3、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发布时间:2021-07-14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