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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西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工经职办20216

 

各市职改办、工程经济系列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条件

(一)申报范围、对象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广西经济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申报人的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1在广西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

2在广西区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3.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方可申报。

4.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现行经济系列评审条件详见广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附件1),破格申报的,应符合上述评审条件中的破格条件要求。

2.继续开展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职称“双定向”评审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1)放宽学历、资历条件。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大专,取得下一级职称满5年;在8个挂牌督战县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副高级职称。(2)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对评审条件中规定的论文、科研条件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专业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创新、专利成果等替代。

3.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4.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办理转评职称的,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专业目录,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

1)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评委会:

——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评委会,负责除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外的全区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2)其他具备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委会,具体请查阅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印发的相关通知部署文件。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全区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职称评审;

——广西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全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

——自治区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除人力资源管理、农业经济专业外的全区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

2.广西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员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广西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2),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4.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职称的(由委托单位发文发证),应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意见(模板详见附件3),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可推荐到广西相应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委托评审按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5.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缺少《自治区经济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参加挂牌督战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未实现匹配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下一级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链接: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此项可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等方式进行校验,不需个人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申报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2.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所在职改办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3.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情况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担任的职务或职称。

2)工作业绩情况

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3)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情况

论文、著作情况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①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应符合广西经济系列相关评审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如:中级申报副高级,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提供参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及该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网址链接http://www.nppa.gov.cn/nppa/channels/300.shtml)上的查询结果截图。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②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折算论文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

(三)关于正高级经济师专业答辩

根据评审程序要求,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由相关评委会组织专业答辩,专业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个人准备不超过10分钟、答辩及专家提问不超过10分钟)。答辩时间和地点,在评委会开评前一天,由会务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人本人,手机号码以申报人在网络申报系统填写为准。 

三、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须单位盖章并上传到系统指定位置),明确审核责任。

2.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对论文登载刊物公开发行情况,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检索核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著作、论文等材料。申报材料清单中注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如有缺少,不得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各单位(部门)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所属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申报人员的身份及工作经历。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民营企业申报高级职称需经所在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规范评审组织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评审权限开展评审工作,各高级评委会要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文件要求,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应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同意。开展评审的专业以网络评审系统所列专业目录为准。

(二)注重把握评审质量

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可对民营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开评前,高级评审通过率在开评前通过网络化职称评审系统报自治区职改办。

(三)加强评委库建设和评审专家培训。

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和评委抽取等相关工作。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

2021年6月-7月,部署年度评审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职称改革栏目(网址链接http://gxt.gxzf.gov.cn/xxgk/rs/zcgg_82361/)对外发布部署文件,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二)申报审核阶段。

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为申报审核阶段,具体时段按个人与单位、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分别设置。申报人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9月30日18:00时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逾期未成功推荐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1.个人申报与单位审核推荐时段:2021年7月10日-8月23日。请申报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提交,申报单位于8月23日18:00时前将申报人材料成功推荐至县(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改部门或区直各部门和县、市职改办,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2.各级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时段:2021年7月10日-8月31日。请各县(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区直各部门和县、市职改办于8月31日18:00前将申报人材料成功推荐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3.2021年7月10日-10月10日为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材料阶段,其中:9月20日前完成材料首次审核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9月30日18:00时系统截止接收补充申报材料,10月10日前完成再次申报材料审核。

(三)组织评审阶段。

2021年10月-11月为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组织评审、复核与二次公示阶段。评审完成后的二次公示将在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职称改革专栏进行。

(四)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2021年11-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并按评审批复审权限进行批复。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按《关于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管理及评审情况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等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批复根据评审结果确认文件进行,并在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职称改革专栏主动公开。

(五)职称证书数据归集与核发阶段。

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证等渠道办理。

六、评审收费

(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正高级职称评审收费450元/人次,高级职称评审收费380元/人次。

(二)收费方式与时间: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1年8月1日9:00—10月10日18:00。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成功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七、纪律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3号工信厅1311室

    编:530022

政策咨询电话:0771-8095080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广西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splash

职称申报进度请登录在“广西人才在线”微信公众号“业务查询大厅”相关栏目中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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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5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