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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919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项目(以下简称“创业行动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为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活动而设立的科技类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科技厅及各地(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业行动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业行动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科技厅负责制定发布创业行动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地(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业行动项目的申报、推荐和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创业行动项目承担者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项目体系

第七条  创业行动项目重点支持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引进推广与成果产业化示范,促进产业发展;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实验示范站、星创天地等载体,开展创业孵化与示范引领;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互联网+”、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等方面工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实验示范站能力建设。

第八条  业行动项目分为重点、引导、服务和其他四个类型:

(一)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法人科技特派员或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开展农业科技创业产业化项目及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实验示范站建设。

(二)引导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实验示范站、星创天地等载体,开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引进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活动。

三)服务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种养殖技术推广、管理、销售等服务活动,深入田间开展种养殖技术培训。

(四)其他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培训、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服务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项目。

第九条  创业行动项目主持者应当为备案在册的科技特派员。其中,重点项目、引导项目申请主体应当是法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或是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企业或社团。服务项目申请主体应当有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业行动项目通过公开征集和系统论证等方式形成。

(一)指南发布

科技厅发布创业行动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项目。

(二)项目申报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的申报单位通过“新疆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服务项目、其他项目通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线下进行申报。经地(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评审后报科技厅。

(三)项目评审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由科技厅进行初评和会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创业行动项目进行排序,并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形成评审结论,提出拟资助的创业行动项目建议。

服务项目、其他项目由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初评意见组织评审并进行推荐,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根据地(州、市)推荐意见进行会议审核,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建议。

(四)项目立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对拟资助的创业行动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科技厅党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行动项目进行审定,并按程序下达立项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已被自治区其他科技计划支持的,不再给予立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创业行动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和其他项目由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与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服务项目由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所在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备案。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  地(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列支经费,接受财政、科技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点项目、引导项目及其他项目变更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科技厅,经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调整。

务项目的调整或变更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第十六条  创业行动项目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由项目承担者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地(州、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科技厅,经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后,批复执行。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创业行动项目承担者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须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工作须在接收验收材料起九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其他项目由科技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服务项目由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委托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结果报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备案。科技厅按一定比例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绩效评价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必要的可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

2.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相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二十条  对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21-04-20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