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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开展好2021年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申报及监测工作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两类示范主体创建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全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质量和水平,现就开展2021年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申报及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此次申报应当依据《青海省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州)审查,并逐级进行公示,省级发文评定(认定)方式进行。

(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是市(州)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到县(区、市)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

2.实现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财务管理规范。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清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经济实力较强。连续两年正常运行且经营状况良好,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200万元以上。农牧民合作社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藏区农牧民合作社可以适当放宽。

5.带动能力较强。带动成员和农牧户8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牧渔种养业、农机服务类合作社带动数量可以适当放宽。藏区农牧民合作社成员数和带动农牧民户数可以适当放宽。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6.产品(服务)质量优。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

务)信息。鼓励农牧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7.社会声誉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坏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

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应当是市(州)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专业从事农牧业生产2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以农牧户为经营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具有当地村社的农牧民身份。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具有从事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科技文化、经营管理等基本素质,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并取得相应的农牧业专业技术培训证书。

2.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家庭牧场的选址与设计应当满足《动物防疫法》及原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养殖档案及生产记录。

3.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牧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家庭农(牧)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常年雇工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牧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牧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

4.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达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且对其他农牧户开展农牧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5.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主要农牧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

6.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生产的农畜产品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有与当地农技、植保、农机、种子、畜牧、涉农企业等部门进行专业化服务的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能运用先进的农牧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过程,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7.经济效益明显。家庭农牧场应当围绕我省特色农牧产业,以从事种养业为主,来自主业的收入应达到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牧场生产的农畜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色明显。家庭农牧场产品商品率应达到80%以上。家庭农牧场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以上。

8.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的认定标准,以种植业和养殖业正常年份的年终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为依据。

种植业标准:

1.粮油作物:种植面积150亩以上

2.设施蔬菜:种植面积15亩以上

3.大田蔬菜:50亩以上

4.花卉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

5.饲草生产:种植一年生饲草300亩以上

6.中药材: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养殖业标准:

1.牛:年出栏肉牛50头或饲养奶牛20头以上

2.羊:年出栏200只以上

3.猪:年出栏100头以上

4.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

5.水产:养殖面积50亩(网箱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监测

此次对历年来评定并经监测合格的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按照《青海省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监测,同时形成监测报告和总结,填写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按要求上报。

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分别填写《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主体情况表》和《省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书》,经乡镇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向县级农业农村(农牧)申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农牧)部门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进行实地查看,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优中选优,在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在当地新闻媒体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州)农业农村(农牧)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州)农业农村(农牧)主管部门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省级有关办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县级推荐的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从“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方面进行核查,在市(州)级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申报基础工作,将以下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含所有材料扫描件)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一)市(州)级农业农村(农牧)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包括申报情况说明、汇总名单;监测情况说明、合格与不合格汇总名单;各市(州)、县(市、区)联合评定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公示情况说明等。

(二)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附件6)及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主体情况表各1份(附件7)。

(三)省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书1份(附件8)。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县级、市(州)级农业农村(农牧)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三)县级农业农村(农牧)部门要认真对以前评定的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进行监测,形成监测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写监测合格名单表和监测不合格名单表。

(四)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申报工作纪律。在申报和监测期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受理有关此次申报及监测工作的来人来访。

 

联系人:姚江

电话:0971-6136109

邮寄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交通巷4号

邮政编码:810000

 

附件:1.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docx

                    2.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docx

                    附件3.docx

 

     4.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docx

                    5.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申报名单汇总表.docx

                    6.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docx

                    7.农牧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主体情况表.docx

 

     8.省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书.docx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6日

发布时间:2021-04-01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