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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推进《黑龙江省工业设计赋能行动方案》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属企业和驻省央企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2项以上。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无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设计人才具备一定规模,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无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材料主要包括《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因第十五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03-16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