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推荐申报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推荐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能够体现文化多样性和中华民族创造力;
(五)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六)已列入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一年以上的项目,即2020年8月20日以前认定的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0项,省直单位推荐项目不得超过3项。同等条件下,要更加突出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文旅融合发展的项目。
二、推荐申报程序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遵循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地区向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以上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在出具推荐报告的基础上可按申报程序将全部推荐材料直接提交到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推荐申报材料
(一)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报告,简要说明本地区申报工作总体情况,并附推荐申报项目清单(附件1);
(二)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三)市(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其他部门或单位认定的名录文件视为无效。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五)推荐申报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其中两份原件),A4纸单面打印,简单装订。各市州及省直单位报送材料时,须附带U盘(U盘不退回),要求包含本地区全部申报项目的电子版材料。
四、工作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是非遗保护工作领域内的基础性工作,事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且深远的重大意义。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要以对历史和事业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谨慎、细致做好推荐申报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本地区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要精心组织,安排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推荐申报,避免因人员变动出现工作脱节、脱钩现象。要充分发挥传承人、传承群体、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谨慎遴选推荐申报项目,严控数量,确保质量。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项目,对项目是否符合推荐申报条件、保护单位是否具备保护资格和能力进行认真审核和把关,确保推荐项目符合各项要求。推荐申报项目的保护计划要确保其可行性、有效性和长远性,组织专家填写的论证意见要符合实际、言之有理。
(三)真实可靠、准确精练。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精炼。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推荐申报期间,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四)加强沟通、按期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包括所有签章部分材料)请于2021年8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U盘形式报送至省厅非遗处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请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于2021年11月10日前送至省厅非遗处。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 系 人:余国雯 乔 艳
联系电话:0971-8239452
电子邮箱:qinghaifeiyichu@126.com
附件:1.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