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放管服”有关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常态化受理,积极组织区域内企业参与评价。
2、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企业在参与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与属地评价机构咨询联系(见附件2)。
3、各市科技局须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对企业提交评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各地市科技局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4、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指标已列入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请各市科技局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作为我省壮大科技企业群体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育发掘更多优质企业新苗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加强对已提交注册信息企业评价辅导,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应评尽评”,切实提高参与评价企业入库率。
5、各市科技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前提下,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主动对接地方税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获得省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6、各市科技局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对确认核实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7、各市科技局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8、各市科技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体系,加强评价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时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2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至省科技厅。
附件:1.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2.《各市评价工作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