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通知
冀农发〔2021〕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近期中央和省级2021年部分农业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已提前下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序衔接脱贫攻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三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落地,进一步提高各项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分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稳定、保供给、保增收,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务农重本,国之大纲,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化农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优势,强化品牌科技支撑,奋力实现农业产业兴旺;充分发挥农民作为农业农村发展主体作用,落实完善各项补贴政策,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坚持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有力推动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促进农村生态宜居。
(二)稳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持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建成用好高标准农田,支持农机深松深耕,推广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二是实施质量兴农战略,调整优化农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探索健全质量兴农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三是全面落实以绿色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资源。深入实施农业节水项目,加强土地保护利用,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农药、农膜废弃物回收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四是大力培育高素质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实现产业价值联动,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新活力。
(三)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深入推进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整合,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县,特别是脱贫县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在完成既定清单任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轮作休耕、强制扑杀补助等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等约束性指标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中央、省级及市县政策衔接配合,探索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农业生态环境防治与资源循环利用政策统筹实施,将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牧场建设、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统筹实施,在一个区域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聚集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持续优化财政支农投入方式。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和使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强化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围绕任务清单统筹资金使用,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中央、省级及市县政策衔接配合,深化推进统筹整合,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支出结构,在一个区域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聚集效应。二是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三是创新“三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效能。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现代化建设;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资金规模和投向
(一)中央项目资金
2021年中央提前下达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补助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四大类资金共计1214410万元,其中中央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735459万元(冀财农〔2020〕140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专项资金144108万元(冀财农〔2020〕139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46969万元(冀财农〔2020〕138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87874万元(冀财农〔2020〕141号)。
1.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化联合体、奶牛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谷子产业)、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其中,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农村实用带头人培训等项目实施方案需根据国家实施方案任务另行制定。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农牧民补助、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季节性休耕、轮作休耕、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和化肥减量与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其中,农牧民补助项目、季节性休耕、轮作休耕等项目实施方案需根据国家实施方案任务另行制定。
3.动物防疫补助经费。该资金重点支持强制免疫补助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项目。
4.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省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60253万元,包括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05295万元(冀财农〔2020〕154号)、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疫病防治资金34263万元(冀财农〔2020〕150号)、农田建设专项资金91800万元(冀财农〔2020〕157、160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6500万元(冀财农〔2020〕161号)、贫困县“三员”生活补助5200万元(冀财农〔2020〕159号)、旱作雨养种植试点项目25000万元(冀财农〔2020〕151号)、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189220万元(冀财农〔2020〕164、165号)及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带动专项资金2975万元(冀财农〔2020〕155号)。
1.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智慧农业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畜禽粪污等农业资源化利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田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对外开放补助、农机深松及全程机械化示范、奶业振兴示范省建设、农业创新驿站建设、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带带动、农药减量增效技术集成示范与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地膜回收示范项目等方面。鉴于优势产业集群、奶业振兴、产业化发展、农业创新驿站、智慧农业、品牌建设等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需要报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后才能实施,目前项目资金暂时拨付到各市市本级,待省政府研究通过后再调整到有关市县,相应项目实施方案同步印发。
2.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疫病防治补助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控制能力提升、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体系建设、农产品(农药、肥料)质量检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推广、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及耕地质量与环境监测、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非洲猪瘟防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省级疫情测报站运转补助等方面。
3.农田建设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
4.大气污染防治(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沼气化处理及生物质能源利用等方面。
4.贫困县“三员”生活补助资金。该资金用于解决落实我省62个贫困县原乡镇(公社)农技员、农机员及基层兽医有关待遇问题。
5.旱作雨养种植试点项目。该资金重点支持中南部地区小麦节水品种及配套技术推广及张家口坝上地区旱作雨养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6.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厕所改造、村容村貌提升及其他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做好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总结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导县级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抓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农政策落实,积极探索成熟有效的资金统筹使用办法机制,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市县项目实施方案,确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协作、监督管理等机制,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环节、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方案制定应加强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沟通,逐项落实任务和细化资金,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和调整需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级对口单位和项目监督部门备案。
(三)强化政策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中央、省级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和各级制定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并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重要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告、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落地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项目调度。一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厅报告,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二是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作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督与实施的重要载体,认真核实补助对象资格,加强资金监管、数据分析和跟踪问效,提高补贴精准性。三是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93号)要求,指导各市、县(市、区)将获得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限指导性任务)支持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农业托管服务组织,全部纳入App新型经营主体直报系统管理,并督促各相关主体在App中及时填报补贴获取情况。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一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8月2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报省厅项目主管单位。二是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年度终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三是要做好资金支付信息填报工作。每月10日前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12.43.123:81),填报上月项目资金执行和使用总结情况。每月项目执行总结填报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月月初进行上月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排比。
(六)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档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省厅将联合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并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案,按规定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合同、照片、图纸、音像、数据等,作为项目监督、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市、区)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统一以市农业农村局文号行文,2021年3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一式三份),具体详细要求可与省厅对口处室联系。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曹世茹,联系电话:0311-86256756
邮 箱:hebnyjcc@163.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2021年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情况表.pdf
附件:2.2021年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do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