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节能服务机制。为落实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提供综合能源服务,拟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条件
1. 项目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边界清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标准要求,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
2. 项目应为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附录C签订合同。
3. 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不少于2年,托管期限不低于3年,一般为5至10年。
4. 项目年节能率不少于10%或年节能量不少于100吨标准煤。
5. 项目应建设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对能源消费数据实现分项采集和实时监测。
二、部门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园区综合能源服务试点工作。
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源费用托管试点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试点工作。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
三、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能源费用托管试点项目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细化本领域试点实施方案,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入库管理。在项目运行一个完整运营年度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市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财政奖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年节能量,一次性给予节能服务公司4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特此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商务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财政局
2021年2月7日
(联系人:蔡 杨; 联系电话:2314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