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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组织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19〕51号),以及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重点围绕落实部省会商、厅市共商、“百城百园”行动、“百千万”工程建设、自创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现就组织2021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向
  支持哈大齐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绿色食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一代交通运输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区域内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和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哈尔滨高新区和齐齐哈尔高新区要结合“百城百园”行动实施,重点围绕光电产业和精密超精密制造产业谋划项目。(支持方式:直接补助)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向
  1.重点支持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北林、穆棱和桦南等6个省级高新区内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支持方式: 直接补助)
  2.支持科技扶贫项目,结合西部地区技术需求支持省内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支持方式: 直接补助)
  3.通过年度绩效评价方式,择优支持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方式: 后补助)
  二、申报要求
  直接补助类项目按照以下要求组织申报及管理: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申报条件原则上按照《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条件界定(试行)》(附件1)执行,其中企业研发经费界定条件为必要条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3.正在承担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逾期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及项目申请人存在学术诚信及科研诚信问题不得申报(项目参与人员名单需提供省科技厅审核)。
  5.企业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中央引导资金金额。
  6.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7.项目经费预算不得列支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
  三、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项目
  1.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各高新区管委会是组织项目实施和全流程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附件2)和通知中的申报要求组织实施,在项目的谋划和受理环节要紧紧围绕绩效目标进行设计和把关,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及业务审查、评审论证(包括经费预算审查)、会议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后报所在市(地)或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
  2.各高新区所在市(地)、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条件、组织程序进行审核把关,会同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报告,包括项目组织情况、工作流程、主要内容、绩效目标等,后附项目实施方案(附件3)及绩效目标表(附件4),请于3月15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立项,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书。
  3.项目申报通过线上进行,项目申报人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进行申报,(http://111.41.51.120:8180/pmshlj/default.html),在线注册、填报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后,提交上传到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报高新区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各市(地)、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项目申报期为1月27日-2月8日。
  (二)支持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扶贫项目、支持科研机构围绕西部地区技术需求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后补助类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四、项目申报咨询电话
  联系方式:成果区域处 0451-82628342、82628506
  技术支持:15004697325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条件界定(试行)
附件2: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4: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发布时间:2021-01-26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