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我省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提升无线电管理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现印发《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设我省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提升无线电管理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推动我省无线电管理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评价的对象为已取得省无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相对人),具体为:
(一)取得我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相对人;
(二)取得我省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相对人;
(三)取得我省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的相对人。
第三条 我省无线电管理对象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客观公正的原则。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定期获取相对人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信息,按照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信息指相对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无线电管理相关义务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包括使用无线电频率行为(25分)、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35分)、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40分)等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根据采集到的各相对人无线电管理相关行为信息,按照《无线电管理信用评分规则》进行计分,每个二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经累计加和得出相对人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总分>80分为A级,60<总分≤80为B级,60分及以下为C级。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相对人按C级定级。
第八条 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信用评价所需数据:
(一)海南政务服务网获取与信用评价相关数据。
(二)日常无线电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信用评价相关数据。
(三)通过与“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在“信用中国”、“信用海南”网站查询获取信用评价相关数据。
第九条 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所涉及的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结果等信息。
(三)其他需要归集的信息。
第十条 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将计入一般失信行为信息:
(一)无线电频率管理方面
1. 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按时申请无线电台(站)执照。
2. 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仍在使用的。
(二)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
1. 已取得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未按时申请无线电台(站)执照。
2. 实际设台数量与申请频率时拟设台数量存在较大差别。
3. 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4. 不按规定经常性维护无线电台(站),干扰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5. 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三)其他无线电管理情况
1. 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 故意注销许可规避监管。
3. 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
第十一条 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计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连续两年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
(二)无故拒绝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的。
(三)拒绝或不如实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的。
(四)阻挠、妨碍正常检查工作的。
第十二条 根据无线电管理对象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相对人抽查为原抽查比例的50%;B级相对人按原抽查比例进行抽查;对于C级相对人,抽查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十四条 对于C级相对人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因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现场检查的次数不少于每半年1次,重点检查指标扣分行为。
(三)拟作出准予许可延续前,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其台站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许可核定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许可不予延续。
(四)对评价结果为C的相对人发送书面提醒告知书。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定期检查信息系统,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海南省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