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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水河湖〔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要求,强化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在总结以往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水利部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形成了《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水利部

  2021年1月11日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督查激励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增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效果,进一步加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在总结以往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水利部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激励对象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综合考虑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情况,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0个市(地、州)、10个县(市、区)给予激励并奖励一定的资金。

  二、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力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坚决打好河湖管理攻坚战,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河湖采砂综合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水质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治理修复等重点工作,真抓实干、担当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评价主要内容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两大类共10个子项。

  第一大类,河湖管理保护成效(100分)

  1.河湖“清四乱”情况。落实“清四乱”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成效明显;水利部组织的暗访抽查情况好,没有发现新增的重大乱建、乱占问题,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2.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整治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平稳,责任制落实,监管严格,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组织编制采砂管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3.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推进情况。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快,基础性、技术性、政府公告等工作完成情况好;河湖岸线规划编制进展快。

  4.注重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美丽河湖、健康河湖、生态河湖等建设,努力打造幸福河。

  5.河湖水质水环境、水生态改善明显,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大类,工作推进力度(50分)

  1.以省级党委和政府文件或总河长令及时部署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

  2.省级河长湖长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中重大问题,对水利部河湖管理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批示,督促问题整改。

  3.以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省级党委和政府文件、总河长令或组织人事部门文件对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问责、激励、表彰等作出规定,并能认真执行。

  4.河湖管理督查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大。水利部组织的河湖管理督查发现问题、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好;对举报调查反映问题能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提交报告。

  5.改革创新意识强,攻坚克难力度大,出台河长制湖长制有关法规制度办法,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评分办法

  总分为150分,“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占100分,“工作推进力度”占50分,各子项按照细化指标分别赋分。

  三、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

  水利部组织对各省份予以赋分,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排名,1—10名各给予1个市(地、州)激励名额,11—20名各给予1个县(市、区)激励名额。同等条件下,激励名额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组织推荐

  有关省份参照本办法标准,严格评审程序,按分配名额遴选出拟激励的市(地、州)、县(市、区)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水利部。

  (三)审核公示

  水利部对各省份报送的拟激励市(地、州)、县(市、区)名单审核后,在水利部网站予以公示;有关省份在一定范围内同步公示。

  (四)报送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水利部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拟激励的市(地、州)、县(市、区)名单。

  四、激励措施

  对每个激励市(地、州)、县(市、区)通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经费使用严格执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规定,具体可由激励省份的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经费使用方向并予以实施。

  五、其他事项

  水利部以及有关省份按职责做好激励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等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10号)停止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发布时间:2021-01-13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