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的要求,为组织做好我市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区申请材料及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5份,另附电子版)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会同天津银保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
以上通知和附件电子版可从市工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1、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2、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牛海梅;电话:83608092
天津银保监局 郑媛媛;电话:8386554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