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降低辖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划型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区政府按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贴息政策内容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2020年4月1日至6月9日之间,企业在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22家入驻银行获得的“首次贷款”;
(二)2020年6月9日(含)之后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在“首贷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且为“首次贷款”;
(三)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在海淀区“银政担园共同体”融资担保基金项下获得的贷款;
(四)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在“续贷中心现场办理”且为“无还本续贷”的贷款。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企业获得的贷款单笔在2000万元(含)以内且未逾期;
(二)企业在海淀区纳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
(三)企业未享受本政策之外的其他政府贴息补助政策;
第六条 贴息标准
(一)贷款利率高于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按照不超过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20%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二)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20%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第七条 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按季拨付,即企业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办理贴息补助。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和企业递交贴息申请的时间顺序,为企业办理贴息工作,贴息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第三章 贴息申报流程
第十条 区财政局每季度初取得上季度海淀区中小微企业在北京市首贷中心获得首贷的数据表;区金融办每季度初向区财政局提供上季度海淀区中小微企业在北京市续贷中心获得“无还本续贷”的企业续贷数据表;“银政担园共同体”融资担保基金每季度初向区财政提供上季度海淀区中小微企业在该基金项下的企业贷款数据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注册地将上条中贷款数据表分发至各街镇,各街镇在收到数据表后第一时间通知属地企业办理贴息申请。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向所在街镇提供以下材料,由街镇进行初审:
(一)企业贴息申请书(包括贷款企业名称、注册所在地、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期限、贴息金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银行放款回单、利息支付凭证;
(六)企业征信报告;
(七)在海淀区纳税证明;
(八)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明确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街镇审核合格后,按季度填写申请贴息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复核通过后,按季度向各街镇下达贴息补助企业名单并拨付资金,街镇及时资金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五条 每季度初受理上季度贴息申请。街镇最后受理期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区财政局最后受理期截止到2022年4月9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贴息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财政部门可取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追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海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金融〔2020〕747号.docx
附件2续贷中心入驻银行名单、联系人.pdf
附件3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街镇联系表.pdf
附件4贴息申请书模版.docx
附件5贴息资金申请表(企业报).xls
附件6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街镇报).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