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19〕5号)《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3号)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财规〔2018〕21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认真组织示范平台的申报、初步审查推荐工作,撰写推荐意见,于2020年11月16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两份),连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7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南开区庆丰路10号A座401室),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zhangwanqin@tj.gov.cn,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指南》电子版可在市工业和信息局门户网站(http://gyxxh.tj.gov.cn)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metj.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6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张万琴;
联系电话:60260494)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指南
一、示范平台定义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二、示范平台主要功能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标准化咨询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金融、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三、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2018年9月31日前登记注册),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信用良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含)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含)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含);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含)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被推荐: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有偷漏税、失信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功能要求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含)以上、组织开展与信息服务相关活动6次(含)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含)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及推介活动6次(含)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线下年培训2000人次(含)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含)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四、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平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和2019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2019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包含: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2018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6.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活动通知、现场照片、活动总结等)
7.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个人信用报告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的承诺书
申报材料须印刷清楚、整齐,按以上顺序添加目录后胶装成册,双面打印。
五、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
1.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当期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和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国家示范平台,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从2021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区初步审查推荐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通过合规性审查、原件审核、专家评审、满意度抽查和现场走访核查等环节,择优确定拟认定和奖励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认定和奖励文件。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示范平台所在区财政部门,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六、示范平台监督管理和绩效
1.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材料报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市级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截至目前,2019年以前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均已过有效期)。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