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南山区“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双轮驱动战略,充分发挥产业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精神,结合扶持对象相关建议和诉求,我局对《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
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研提意见,并将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建议表PDF版和word版(附件2)同时发送至邮箱:chuangxinke@szns.gov.cn,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26542085,联系地址:南山区桃园路区委大楼A1121自主创新促进科。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和生物医药产业领航发展六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五条 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专利、科技奖励支持计划的个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计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承担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的科技服务机构、申报大型双创活动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申报“创业之星”大赛支持计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个人,南山区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计划,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科技奖励支持计划,“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支持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计划,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计划和生物医药产业领航发展等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六条 南山区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人才支撑。
(一)支持对象
1.近三年已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高校和科研院所仅限技术研发产业化类别团队);
2.近三年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未获得立项但进入答辩环节的南山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仅限技术研发产业化类别团队)。
(二)支持额度
对于上述第1类单位,按照不超过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团队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于上述第2类单位,每团队最高资助500万元。同一团队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支持。同一机构在两地以上分别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的,最多支持一次。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区内单位被认定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按照不超过深圳市资助金额(包括前期开支资助、综合评价资助等)的50%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 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上年度承担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2.支持额度:给予200万元的建设奖励。
第九条 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
(一)专利支持计划。
1.支持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4000元/件,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在PCT国际申请阶段仅奖励一次。
(2)对上一年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件;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
每个单位年度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对维持年限达5至6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7至9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5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10年及以上(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2000元/件。
每件专利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二)领军、示范、优势企业支持计划
1.支持对象:区内企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在上一年度,企业国内专利授权量不低于100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占比不低于50%,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或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不低于30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此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同一单位同年度获得一项以上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计划
(一)入驻保护中心支持计划
1.支持对象:在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2.支持内容和额度: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根据考核结果分等级资助,对考核合格的机构按照优、良、中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7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代理发明专利支持计划
1.支持对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区内专利代理机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务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区内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一年度在南山区具有实际纳税)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代理南山区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对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之上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100—200件(含10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每递增100件,增加10万元的额外奖励,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项奖励年度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代理南山区申请人的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培育机构支持计划
1.支持对象:区内企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
(1)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40万元、20万元。
(2)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4)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每个单位年度承担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切块不超过3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通过对标达标认定的单位,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个人仅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申报)。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和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创新环境优化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我区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鼓励创新机构在我区设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我区提供具备良好软硬件环境的创业空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大型双创活动,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通过举办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吸引高质量的创业资源聚焦南山;鼓励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质获奖项目落户南山,推动形成高端产业链聚集效应。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1.支持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提升其创新服务能力,为区内创客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较低成本、优良的创新创业空间和环境。本项计划所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
2.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在区内举办大型双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竞技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集市、创客年会、创客交流等活动。
3.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分别对参赛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行业奖和决赛奖,对大赛中胜出的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单项奖,对赛事中单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
4.设立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分别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中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于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级分赛获奖的项目,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可享受与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获奖项目同等的科技金融、空间服务、授信服务等政策支持。
(二)支持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备案、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资质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支持;对获得资质并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2.为推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供高水平服务,培育高质量项目,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孵化成效(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国高、知识产权等)、国际化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梯度给予相应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可与第1项认定奖励同时享受,单个申请单位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双创活动,原则上单个活动资助金额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重点双创活动按照市级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4.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决赛奖金分比赛结束、在南山区设立公司两个阶段进行拨付,首批拨付比例为30%,境外获奖项目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单项奖总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设立优秀赛事组织奖2个,优秀推荐机构奖2个,最受欢迎企业奖1个,最受欢迎项目奖1个,每个10万元;十佳创业导师奖10个,十佳创赛孵化基地10个,每个2万元。
5.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决赛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3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落实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建设要求,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支撑科技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1.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对区内中小微企业与区内高校、港澳台高校深研院开展专项科技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2.通过科技服务券的形式,支持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南山区内的科技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服务和公益性品牌活动。
3.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进而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4.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5. 进一步盘活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对我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过程中的费用给予补贴。
(二)支持额度
1.对于与区内高校、港澳台高校深研院开展技术转移、技术攻关、共同研发、成果转化、产品中试、检验检测、仪器开放共享等科技服务合作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按合同实际金额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已通过备案,且在年度内举办公益性质的科技服务活动,并实际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引进服务、法律服务、财税服务、科研设备仪器共享服务等科技服务交易的区内科技服务机构,按科技服务券券面金额1:1.2予以资助,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科技保险资助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我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按照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补贴,同一家企业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我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投保的,按照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资助,同一家企业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鲲鹏专项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落实国家实施核心技术和设备自主可控战略,支持鲲鹏产业生态发展,推动南山区建立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体系,助推南山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升级发展。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使用鲲鹏云服务,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基于鲲鹏架构进行适配并开发解决方案,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鲲鹏人才培养,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
(一)支持对象
1.使用鲲鹏云服务的区内企事业单位;
2.基于鲲鹏架构开发解决方案的区内企事业单位;
3.参与鲲鹏人才培育的区内企事业单位;
4.进入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名单的区内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与额度
1.对区内企事业单位的鲲鹏云服务使用费按实际使用额的7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50万元;
2.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基于鲲鹏架构开发方案并获得鲲鹏技术认证的给予4万元/个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参与培育鲲鹏人才,并获得鲲鹏人才认证的,给予1万元/人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20万元;
4.进入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名单的区内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实施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维权成本资助;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维权成本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2.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支持区内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给予每个调解组织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3.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资助。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为企业及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给予每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活动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确认的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审计确认的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第四章 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该计划依据经核查的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数据,以及南山纳税申报的纳税总额等数据。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发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对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经核查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在项目申报企业中排前20名(含第20名)的企业,不受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经核查的企业研发投入总额3%的奖励,对经核查的研发投入总额在申报企业中排名1-10名、11-20名及20名以后的(不含第20名),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九条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上年度获批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牵头承担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2.支持额度:给予每一个项目50万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南山科技企业队伍,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技术创新主体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南山的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
1.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20 万元财政奖励;
2.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 万元财政奖励;
3.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成功纳入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万元财政奖励。
第五章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军民融合资质认证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取得军工研制资质,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任务。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含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认证)的,每类认证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
(二)军民融合产业园支持计划
支持优秀的军民融合企业入驻南山区军民融合产业园,切实发挥园区的聚集效应,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
1.支持对象
在南山区注册,入驻南山区建设的军民融合产业园,上一年度获得至少一项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或上一年度获得市军品科研项目合同奖励扶持计划资助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按照企事业单位年度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对同一单位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三)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军民融合服务业务,增加我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潜力。
1.支持对象:在南山区注册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2)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国家军民融合权威机构批准设立从事军民融合科技服务的异地机构或依托单位,给予年度租金50%且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已享受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对同一申报单位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四)国防专利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申请国防专利。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上一年度获得国防专利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每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工作。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上一年度完成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编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应用基础研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是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对标国际一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增强原创性成果对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一)支持对象: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以政策稳定性支持的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含香港高等院校在南山设立的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深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为紧抓全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时代大机遇,将港澳台科技创新活力与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合作内容深化合作层次,支持港澳台高校深研院(香港、澳门、台湾知名高校在深圳设立并开展产学研活动、且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均在南山区的独立法人机构)、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及其联合孵化空间等在南山快速发展,开创南山区深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新局面。
(一)港澳台高校深研院支持计划
1.对香港、澳门、台湾高校依托港澳台高校深研院与企业共同发起成立重大校企合作平台,包括由两个(含)以上国家级创新载体共同参与建设的应用基础研究平台、由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基础研究机构、由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校合作建设的重大产业孵化平台等,按照地方经济效益和运营实际投入,给予平台实体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2.对上一年度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新认定的或由港澳台高校国家级创新载体新设立的,依托港澳台高校深研院开展科技研发或产业化的创新载体,包括科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一次性给予每个载体实体单位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本项与第1项不重复资助。
(二)深港青年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1.对被认定为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且为三个(含)以上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提供18个月孵化场地租金减免的,按租金减免额度的100%,给予联合孵化空间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2.对入驻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且由高校孵化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按企业获得高校无偿资助金额的100%,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资助;
3.对入驻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及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创业资助,本项与第2项不重复资助;对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入孵企业,按购买创业保险金额的10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国家、省、市规划建设在南山区,或南山区政府规划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建设、运营等费用的实际投入,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2.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开发设计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平台实际发生的使用费用进行事后补贴,补贴比例为50%。单个企事业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
生物医药产业领航发展支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支持研发生产服务平台建设。
健全第三方研发生产服务产业链,支持培育、引进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研发生产服务机构(CDMO)等专业研发生产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医疗器械、疫苗、新药等急需技术服务平台。对国家、省、市规划建设在南山区或南山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建设、运营等费用的实际投入,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提升新药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按照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完成的不同研发阶段分步给予资助。
(1)对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三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每项给予150万元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助。
(2)对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三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每项给予50万元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给予8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资助。
(3)对上一年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第3-4类化学药,每项给予1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企业获得以上资助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提高药物仿制水平。
对注册在南山区的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项给予120万元资助;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项给予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医疗器械研发。
对注册在南山区的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每项一次性资助50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每项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其他首次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和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