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落实我市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我部将于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开展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实体书店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产业范围,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三)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真实可靠。
(六)不存在就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不存在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项目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类别
本次开展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实体书店共4种类别的项目申报工作,请按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4)指引进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现场申报,请各单位登录深圳文化网(网址:http://www.szwen.cn/)下载并填写相关申报表,根据各类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8月6日至8月25日期间提交至指定地点,具体要求及政策咨询电话见相关申报指南(附件1-4)。
特此通知。
附件:https://share.weiyun.com/EuoOV1Gl
1.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申报指南
2.文化金融服务中心资助申报指南
3.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4.实体书店资助申报指南
1-1.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资助申报表
2-1.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项目资助申报表
3-1.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项目资助申报表
4-1.实体书店资助申报表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2020年8月5日
附件1
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资助
申报指南
一、资助条件
(一)项目单位属于深圳市转企改制的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
(二)深圳市转企改制的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装备的购置和更新符合戏曲艺术表演规律,对促进项目单位提升文艺创作、戏曲表演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二、资助范围
对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装备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cn/,下载并填写《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资助申报表》,提交纸质文件(双面打印),并发送电子版至szwc_118@126.com邮箱。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五)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购置更新说明(含采购设备的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及购置更新的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
(八)项目经费决算;
(九)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编排目录页码并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五、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受理时间: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5日,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2:30-6:00。
(注: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核查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将不予受理。超过截止时间,亦不再受理申报。)
(三)受理地点:深南中路1018号深圳市委大院前楼416A
(四)咨询电话:88134592(张小姐)/88133473(陈小姐)
六、审批程序
按照《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材料审查——专项审计——查重查违——社会公示——部门会议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委宣传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1.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2.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4.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5.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6.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7.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附件2
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项目资助
申报指南
一、资助条件
(一)获资助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获资助单位已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市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登记备案或办理资产托管等文化金融服务业务,且已签署相关业务服务协议。
二、资助范围
对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深圳文交所办理符合条件的文化金融服务业务给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单个企业可以申请多个业务的业务费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资助最高比例不超过已支付业务费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cn/,下载并填写《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项目资助申报表》,提交纸质文件(双面打印),并发送电子版至szwc_118 @126.com邮箱。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文化金融服务业务服务协议;
(七)申报项目汇总表;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编排目录页码并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五、申报方式
为提高申报效率,深圳文交所根据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按照上述材料要求,进行材料收取及汇总,形成汇总表统一向深圳市委宣传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获批后,深圳文交所根据获批金额按比例向各企业返还已收取的各项业务费用。
六、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受理时间: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5日,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2:30-6:00。
(注: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核查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将不予受理。超过截止时间,亦不再受理申报。)
(三)受理地点:深南中路1018号深圳市委大院前楼416A
(四)咨询电话:88134592(张小姐)/88133473(陈小姐)
注意:本项目不受理企业单独申报,统一由深圳文交所汇总申报。
七、审批程序
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以及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材料审查——专项审计——查重查违——社会公示——部门会议审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委宣传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1.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2.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4.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5.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6.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7.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附件3
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项目资助
申报指南
一、资助条件
1.经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等主管部门认定或授牌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发展平台,且平台已在深圳市设立;
2.创新型项目拥有原创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项目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技术服务定位,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直接促进作用;
3.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可维持日常运行,或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4.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含本数)。
二、资助范围
平台设立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立项并已开展实施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实际投资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cn/),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项目资助申报表》,提交纸质文件(双面打印),并发送电子版至szwc_118@126.com邮箱;
(二)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项目单位获认定或授牌证明;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创新型项目需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共同投资或实施单位,请提供合同以及共同投资/实施单位同意以申报方名义申报该项目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编排目录页码并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五、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受理时间: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5日,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2:30-6:00。
(注:首先核查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予以受理。超过截止时间,则不再受理申报。)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8号市委大院前楼416A室。
(四)咨询电话:88134592(张小姐)/88133473(陈小姐)
六、审查程序
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查重查违——社会公示——部门会议审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委宣传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1.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2.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4.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5.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6.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7.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8.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附件4
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实体书店发展资助
申报指南
一、制订依据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持有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因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受有关部门处理的单位不得申请。
三、申报条件
(一)运营满1年;以出版物零售为主业,出版物区域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年出版物销售额不低于5万元。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锁书店需在本市各区出版管理部门备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通过上一年度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四)依法合规经营,新建书店1年内,其他书店2年内未受到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五)未享受过深圳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运营补贴、经营场所租金减免及其他经营性优惠。(新冠疫情期间享受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除外)
(六)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单位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对申请单位进行择优资助。资助单位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通过实体书店年度核验总数的20%。
(二)资助标准: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根据审定通过的认定名单,按照书店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规模给予资助。
1.连锁书店单店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在3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各连锁店经营面积合并计算;单店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单独门店申报。
2.每个单独申报书店(含统一申报的连锁书店)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3.同一申报单位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在线下载《深圳市支持实体书店发展资助申报表》(网址:http://www.szwen.cn/),填报并打印纸质文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场地使用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凭证)。
(六)书店未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运营补贴、经营场所租金减免及其他经营性优惠的承诺书。
(七)新建书店1年内,其他书店2年内未受到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承诺书。
(八)书店美誉度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双面打印,编排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骑缝章)。3000平方米以上单独申报的连锁书店门店由总店代为提供有关材料。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受理时间: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5日,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2:30-6:00(注:超过受理截止时间,不再受理申报)。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深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窗口(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西大厅)。
(四)咨询电话:88127290(陈小姐)。
七、决定机关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八、申报和审核程序(流程图)
申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市委宣传部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议——查重查违——社会公示——市委宣传部审议——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申报内容及要求以我部发布的通知为准。该项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录或风险提示名单,向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2.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