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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局:

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0〕196号),现将组织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见附件1)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2018年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须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复审,将复审申请报告(随附免税资格审核表、资产总额和累计购置设备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两年工作总结(须包含服务中小企业情况和享受免税情况)报省经信厅

二、请市州经信委组织好辖区内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工作,按要求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附件3),并于2020年8月5日前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附件2)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厅,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材料(86508693@qq.com)。

联系人:徐朝晖

联系电话: 027-87236658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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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6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