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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第六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区文化旅游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沪文广影视规〔2018〕1号)的规定,市文化旅游局组织开展第六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承人定义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承担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二、推荐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在本市从事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并承续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个人从事该项目的传承实践不少于20年。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三、推荐范围

  本次推荐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项目:

  1.第六批市级代表性项目。

  2.前五批市级代表性项目中,尚未认定过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3.前五批市级代表性项目中,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按照实际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人数适当补充推荐。因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而进行补充的,还必须提交由该传承人本人书面确认的丧失传承能力的声明。

  每个项目推荐人数不超过3名。此外,部分前五批市级代表性项目,虽然已经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确因传承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补,但从严掌握。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以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予认定。

  四、推荐程序

  (一)由各区推荐并被认定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由该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推荐。被推荐的传承人应当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中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论证,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推荐。

  (二)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等推荐并被认定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由该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组织推荐。

  1.保护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推荐。

  2.保护单位为市级社会组织的,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推荐。

  (三)个人认为本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款(一)(二)的规定,向有关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提出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

  (四)市文化旅游局对收到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经评审、审议、公示、审定等程序,市文化旅游局认定、公布第六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并向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授予证书。

  五、推荐材料

  (一)推荐表:包括传承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申请及授权书,专家评审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意见等(见附件1);

  (二)推荐报告和名单: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本区或本单位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报告,并附推荐名单(见附件2);

  (三)辅助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上述材料的电子表格可在市文化旅游局政府网站(http://whlyj.sh.gov.cn)“近期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推荐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确保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代表性。

  (二)做好信息公开

  区文化旅游局及有关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程序处理好公民个人提出的申请,以及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的相关建议。在推荐过程中,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三)严格审核把关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核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的,将取消评审、入选资格。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推荐意见未针对技艺水平和传承授徒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一律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按时提交材料

  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受理窗口。推荐材料均为书面形式,并附电子版本。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表及其他书面材料,一式9份(其中至少2份为原件); 

  2.推荐报告和推荐名单为原件,一式1份(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至受理窗口);

  3.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使用CD或DVD光盘刻录)以及音像资料,均为一式2份;

  4.推荐截止时间:7月10日;凡超过时限(以邮戳为准)的,不予受理;

  5.推荐一经受理,材料不再退还。

  七、联系人

  (一)政策咨询

  市文化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葛永铭、杨 莉

  联系电话:23118215、23118219

  (二)推荐受理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 张黎明、林静

  寄送地址:徐汇区古宜路125号   邮编:200235

  联系电话:54244133、54241178

  电子邮箱:shzx4133@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六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附件2:第六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5月7日



相关附件附件1:推荐表.doc
附件2:推荐清单.doc

发布时间:2020-05-08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