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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评估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部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供销厅字〔2017〕17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7〕15号)精神,确保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启动专项试点评估验收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总结的原则和形式

评估验收总结坚持总社统筹、省级主抓、客观公正和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按照“省级自评、第三方评估、总社验收、评议总结”的程序进行。其中,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提问等方式进行。

二、验收依据及内容

(一)验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2.总社给各省级社关于专项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

3.经总社批复的各专项试点实施方案。

(二)验收内容

1.组织领导:试点工作领导是否有力、督导检查及风险防控是否到位、财政支持等配套政策是否落实等;

2.推进情况:试点范围、推进措施、任务进度等是否达到试点实施方案要求;

3.工作成效:试点工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形成体制机制创新尤其是制度性成果,是否有效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

要建立专项试点工作台账,提供能够证明专项试点工作部署、推动、成效的佐证材料。

三、评估验收总结的步骤安排

综合考虑各专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评估验收分两批进行:

(一)第一批:2019年一季度,对构建双线运行机制、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建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设立合作发展基金、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7个专项试点开展评估验收。

1.自评及第三方评估(2019年2月完成)。由省级社组织专项试点单位对照总社批复的试点方案开展工作自评,并以省级社名义形成自评报告。在自评基础上,省级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试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其中,自评报告应包括试点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工作措施、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2.组织验收(2019年3月完成)。省级社于2019年2月底向总社专项试点工作牵头部局报送自评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总社于3月上中旬组织验收,3月下旬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总体评价、工作措施、试点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3.结果评议(2019年4月完成)。总社合作指导部对有关牵头部局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汇总,并提出验收结果建议。

(二)第二批:承担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2个专项试点任务的各单位自评及第三方评估需在2019年3月底完成;4月初,向总社有关牵头部局报送自评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4月上中旬,总社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4月下旬,总社合作指导部对有关部局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汇总、评议,并提出验收结果建议。评估验收方式及有关工作要求同上。

评估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总社适时召开会议,总结试点工作成果,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对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由总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组统一领导,总社合作指导部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各牵头部局要主动加强与有关省级社的沟通协调,合理把握工作进程,确保评估验收总结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各省级社要切实负起推动督促专项试点的工作责任,组织指导并帮助试点单位抓紧完成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认真开展自评,对尚未完成的试点任务,要对照验收要求倒排工期、细化责任,努力按时完成,对已完成的试点任务,要进一步查漏补缺。要充分认识评估验收总结工作的严肃性,务必实事求是,力戒弄虚作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发布时间:2022-06-21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