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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提升我省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创新水平,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省级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19〕3号),省科技厅、财政厅拟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省级资金支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助基本条件
  (一)2020年以前签订任务书,正在执行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其中,重大专项以课题(任务)为单位,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课题)为单位,以下共同简称“课题”。
  (二)课题主要由在本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本省境内实施,收到国家财政实际分配我省的资金额度需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三)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资助的课题,不得重复填报。
  (四)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按期结题的,不得填报。
  二、具体要求及说明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课题负责人,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0.160.180:8180),在线填报项目信息表,提交任务书或合同书加盖公章扫描件(pdf格式),填报时间截止到4月17日17时。涉密项目材料请送至省科技厅612室(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政府1号楼612室)。
  (二)已在2019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计工作中填报的项目无需再次填报。
  (三)省科技厅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在官网上公示。
  联系人: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沈阳。
  电 话:0451-82628006。
  技术支持电话:0451-82632807、82651341。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8日
附件:《黑龙江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省级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3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