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通知
财办资环〔2020〕3号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海洋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为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决定继续支持开展“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同时支持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中央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主要包括在影响海洋生态安全格局的核心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和生态问题突出的关键区域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提高生态功能和防灾减灾能力。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和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
(一)关于“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项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国家战略区域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部署,2020年“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支持红树林保护和修复。按照自然恢复为主原则,更多采取贴近自然的修复措施,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我恢复功能,谨慎使用大规模人工修复手段,努力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并统筹考虑涉及海岛及周边海域保护相关工作。
(二)关于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部署,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中央有关部委关于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坚持“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特征,促进海岸带区域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宜滩则滩、宜荒则荒,因地制宜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予以优先支持: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坚持陆海统筹、修复管控相结合开展工作;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效果较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资金筹集充足合理,不会形成隐性债务。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包括: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建设;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海洋主管部门,下同)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细化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分年度资金预算以及资金保障等内容,如曾纳入“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前两批奖补范围,应详细说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
(二)各地申报项目选择应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考虑生态修复和防灾减灾工作,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实现海洋生态功能与防灾减灾的协调统一。同时充分考虑地理条件、气候差异、经济状况,避免盲目跟风、照搬照抄式的生态修复工程。要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择优申报4个项目。计划单列市可单独参加申报,最多择优申报2个项目。申报项目应列明申报“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或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划应充分统筹兼顾相应方案中既定的工作任务。项目总投资应进行科学合理测算,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充分考虑政府收支压力和财力可能,避免铺摊子、搞大规模建设,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形成新的债务风险。2020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重大项目,具体奖补资金额度将根据项目实施规模、投资总额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四)2020年4月10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文件,附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平面规划示意图等材料(含全部电子文档),按程序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各地应坚持陆海统筹,将围填海管控、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防灾减灾等与陆域生态修复有机结合,提升海岛海岸带和海域整治成效,促进实施项目持续发挥生态效益。
(二)组织实施项目库管理。各地要切实增强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沟通协调,做好统筹谋划,落实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本省项目储备库。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各地省级财政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各地省级财政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不得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
(四)全面推进绩效评价。各地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填报分年和实施期内的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五)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开展工作。各地省级财政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和疫情防控需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采取灵活、适当方式,开展项目编制、遴选、上报等工作。
附件:1.“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 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