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公开征集2020年度北京市西城区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0年度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征集采取项目自荐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扶持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择优扶持、激励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将对原创文艺作品的创作阶段进行重点支持,优先鼓励优秀青年作者和艺术人才为区域文化建设服务;以首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为核心,搭建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展示平台。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项目扶持方式分为两类:补贴和奖励,即依据项目申报类别、社会影响、评审情况和获奖情况予以适当补贴或奖励。对获得补贴的艺术作品,在同等条件下,引导西城区属国有文化公司优先予以投资,进行成果转化。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创作阶段,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1.文学创作: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中短篇小说集、散文集、人物传记等;
2.影视剧本创作:电视剧、电影、纪录片、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等影视类作品的剧本创作;
3.舞台剧本创作: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曲艺等舞台艺术的剧本创作;
4.歌曲及其他创作:歌曲创作及其它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
(二)奖励资金重点支持获得过国际、国家级、市级有关奖励、奖项(详见附件1)的艺术作品,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1.影视剧、舞台剧等剧本作品;
2.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
3.书法、美术、摄影等个人优秀作品;
4.非物质文化遗产类艺术作品。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作品本身符合文艺创作发展规律。
(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和正能量,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和宣传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西城区文化影响力,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兼具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
(三)内容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对所申报的作品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
(五)申报补贴的文艺创作项目,内容必须以西城区为题材背景,依托区域历史文化和现实生活进行创作。
(六)申报补贴的申请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从事文艺创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从事文艺创作的个人。
(七)申报补贴的文艺创作项目应当为在公告征集截止日之前,未演出、出版、播出,但已基本成型的创作阶段的文艺作品。
(八)申报补贴的文艺创作项目,如包含音乐、舞蹈等方面的内容创作(音乐电影、音乐剧、舞剧、歌剧等),除对白剧本之外,还应提供音乐词曲创作或舞蹈动作创作等相关材料。
(九)申报奖励的文艺创作项目,应当为近年来创作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旋律、反映新时代的获得国际、国家级、市级相应奖励、奖项(详见附件1)的优秀作品。
(十)申报奖励的申请主体应为依法在西城区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员工和户籍地在西城区的个人,创作题材无限制。
(十一)同一文艺创作作品只能以一个主体身份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五、2020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重点支持依托西城区域历史文化和现实生活进行创作,以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为主题的原创文艺作品项目。
(二)重点支持以反映西城区老城保护与复兴为主题的京味文化原创文艺作品项目。
(三)重点支持传承、创新、传播国粹艺术,展示西城区作为京剧发祥地的原创文艺作品项目。
(四)重点支持反映西城风貌、历史、人物、现实生活的原创音乐剧项目。
(五)重点支持反映西城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原创文艺作品项目。
六、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获得立项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电视连续剧、长篇纪录片等原创剧本的创作补贴,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电视连续剧、长篇纪录片等改编剧本的创作补贴,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电影、单集纪录片、舞台艺术等原创剧本的创作、大型情景杂技作品创作,最高补助50万元;电影、单集纪录片、舞台艺术等改编剧本的创作最高补助30万元。
3.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人物传记、曲艺长书等优秀文学作品的创作补贴,最高补助20万元。
4.歌曲创作及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创作补贴,最高补助10万元。
5.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专项补贴资金将优先鼓励扶持戏曲、曲艺类文艺创作和45岁以下青年人才创作。
(二)对近年来创作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旋律、反映新时代的优秀作品,获得国家级、市级相应奖励、奖项(详见附件1)的优秀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获得过国家级奖励、奖项的影视剧、纪录片、舞台艺术等剧本、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等优秀文学作品,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奖励、奖项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过国家级奖励、奖项的书法、美术、摄影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类艺术作品,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奖励、奖项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
七、专项资金的实施到位与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在获评的次年拨付到位。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区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理、评审、拨付、使用、验收等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区文化和旅游局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结项审计,项目承担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1.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扶持项目的重要依据。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2.扶持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区文化和旅游局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对扶持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区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后,下达结项通知,对不合格项目,区文化和旅游局有权将其终止、撤销。
3.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项目承担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扶持项目时,应在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区文化和旅游局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金扶持。
4.凡被终止、撤销的扶持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扶持款项。
(四)项目承担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西城区有关部门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3.扶持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有弄虚作假行为;
5.与立项的扶持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6.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8.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五)接受扶持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且不限于播出、演出、展览、出版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字样。
八、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项目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四)申报项目已获得本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九、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二)项目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202室。
(三)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的,予以受理送交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告知申报单位补正;
(四)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
(五)依据综合评定结果,区文化和旅游局报经西城区政府批准后确定入围项目与支持方案,向社会公示;
(六)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区文化和旅游局与获得立项扶持的申报主体签订《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协议书》,专项资金列入2021年度财政预算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登陆公共邮箱xcwyfczj@163.com(“西城文艺扶持资金”首字母)下载相关表格资料,密码:wyxc123456(“文艺西城”首字母);。
(二)申报咨询电话:13621204591;微信:15321349626
(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本公告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全国及北京市常设性文艺类奖项名单
2.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目录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