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0〕6 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证监局:
现将《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措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探索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的科技金融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库。围绕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估值不少于7亿元,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累计营收2亿元以上,获得投资机构投资2年以上的优秀企业进入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
二、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辅导培育。从培育库中优选50家左右标杆企业,优选中介机构(保荐、律所、审计)对标杆企业进行“一对一”专业化服务辅导,优先引导汇聚金融资本、技术、人才、项目与标杆企业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入库企业纳入全省科创板上市后备资源库统一管理,对IPO申请获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省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加大对入库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入库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享受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最高补助1000万元。鼓励入库企业围绕产业链和创新链,牵头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对培育库中的标杆企业围绕我省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入库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省级财政对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按照比例给予奖励。
四、支持入库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将入库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纳入省科技厅重点培育范围,培育其升级为省级平台。对培育库中标杆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升级为相应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每个 1000 万元经费支持。
五、强化入库企业人才建设。鼓励入库企业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院士团队稳定支持项目、外专双百项目、引智项目等各类人才项目。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方式,推动入库企业与各类人才围绕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开展点对点精准对接与合作。对入库企业在鲁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境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国内领军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其在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各类人才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实现在鲁转让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其转让收入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市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构建省市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辅导培训等服务,重点加强对入库企业全方位保姆式科技金融服务。优先向入库企业派驻山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加大对入库企业与企业科技特派员联合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力度。
七、落实入库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实施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全面落实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入库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鼓励和引导银行对入库企业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入库企业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推出专属贷款产品。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入库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贷款,纳入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入库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 70%的风险分担。
九、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入库企业的投资引导作用。定期筛选入库企业优秀项目,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网上服务平台注册,推荐纳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项目库,与基金管理机构实现双向对接。
十、建立动态跟踪监测制度。入库企业要如实公开披露信息,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库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跟踪监测指标体系,定期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服务需求,对环保督查、信用体系中存在问题或出现在负面清单公告的企业,将移出培育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