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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精神,结合《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研究决定认定中的重大事项。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参与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
(四)完成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含高新区、经开区,下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七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二)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涉外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八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应当提供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http://tas.innocom.gov.cn),进入,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3)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提交材料。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初审推荐。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评审认定。认定办公室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工作小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会商后,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五)公示结果。工作小组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认定办公室发文认定,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应及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5,以下简称《信息表》)。认定办公室将据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当年公布的有效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6,以下简称《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一)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三)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对复核证实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各区县科技和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向认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3.企业注册登记表
4.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发布时间:2019-12-16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