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开展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文物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革命文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21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原则上从已经公布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中产生。近年来有新发现或新认识,且文物价值特别重大的其他(含革命文物类)不可移动文物可酌情申报。
二、申报原则
(一)价值优先,申报项目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见证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
(二)突出重点,反映中华民族创造力与精神追求,承载国家记忆、传承红色基因,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存在直接联系,反映新中国和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文物遗存。
(三)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文物构成明确清晰,文物保护状况良好,文物研究、展示、管理工作成果卓著。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作申报文本及材料,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我局。申报文本及材料的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应同时报送。申报项目应一处一表,原则上不得“打捆”。
(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可自行组织推荐本领域的申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材料可直接报送至我局,报送前须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申报项目为非国有产权的,申报前应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附有同意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文本及材料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报我局。凡超过申报时限,或申报文本及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为规范申报工作,我局编制了三块石遗址申报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文本(样),申报表及文本字体、照片请严格按照样板制作,上述文本可在lnswgc@126.com,密码:ln24854046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申报项目汇总表
2、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申报文本(样)
辽宁省文物局
2019年11月4日
(联系人:刘贵廷 电话024-2485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