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19年度石景山区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根据《石景山区促进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京石宣发〔2019〕3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区委宣传部”)面向全区征集2019年度石景山区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范围
(一)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支持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媒体融合、文化娱乐、优秀传统文化、出版发行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及文化及相关产业与金融、科技、体育、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优先支持以下方向:
(1)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传媒等“高精尖”产业项目,对符合石景山区发展定位、有利于优化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功能布局和列入区级重点发展规划、区级折子工程的数字创意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知识密集型文化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支持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对文化及相关产业领域的内容原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培育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成长性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3)支持行业集群发展。对在石景山区集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集群效应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龙头企业及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4)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文化及相关产业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虚拟现实、数字创意、人工智能等高精尖技术深度融合的项目,有利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创新发展,打造新型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模式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5)支持产业平台发展。对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建设的相关项目,开展企业孵化、协同创新、创意成果转化、行业交流等,以及文化资源整合与交流合作的“平台”类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6)支持老旧厂房改造拓展文化空间发展。鼓励通过老旧厂房改造拓展文化空间、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升级改造,持续推动城市更新与功能布局优化,对打造园区公共文化空间,转型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方式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项目奖励、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贴租、项目贴保、项目保险贴费、企业奖励和项目补助七类。
二、申报主体
在石景山区注册且依法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要求,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2日。
(二)申报方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须同时提交纸质版(两份)和电子版材料(光盘两张)。
四、申报条件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均在石景山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项目奖励类
申请项目奖励支持,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申报项目为已完工项目,项目完工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项目建设期原则不能超过三年;
(2)申报项目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推动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园区升级发展和促进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并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项目贷款贴息类
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从贷款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贷款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还须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期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4)项目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
(5)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三)项目贴租类
项目贴租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融资资金所发生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贴租支持,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融资款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须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融资租赁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金融租赁机构除外);
(4)项目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融资租赁租金;
(5)租金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四)项目贴保类
项目贴保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从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贴保支持,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须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专业担保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
(4)在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项目单位已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正式担保合同并已支付担保费,且在专业担保机构的内部评级中为正常;
(5)担保费应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无逾期支付记录,如有展期支付,应说明原因。
(五)项目保险贴费类
项目保险贴费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从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所实际支付的保险费进行资金支持。
(1)保险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
(2)险种范围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影视制作及完片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
(3)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4)保险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且在石景山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保险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5)在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项目单位已与保险机构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并已支付保险费。
(六)企业奖励类
申请企业奖励支持,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孵化器”奖励类:
奖励在石景山区注册登记并运营,集中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创业期中小微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企业运营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单位。要求孵化器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至少有3家(含)以上成功孵化案例。2018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高于5000万元(含)。
二是出口奖励类:
对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要求2018全年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含)。
三是产业集群奖励类:
对当年吸引上下游产业在本区注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龙头企业及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要求2019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所吸引的企业对区级综合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四是文创园奖励类:
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授予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按照其对本区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聚集企业规模、产业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奖励,称号获得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
五是知识产权奖励类:
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要求认定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
(七)项目补助类
项目补助是指对符合《办法》支持条件和范围要求的且正在实施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建筑面积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申请项目补助支持,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2)对石景山区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具有产业集聚作用的精品项目,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对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推动作用,能带动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石景山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具有区域产业发展特色的重大活动;
(3)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4)补助类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内,且为在建项目。
五、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五)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各级联合惩戒备忘录、“黑名单”认定标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七)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北京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区政府作为重点项目的除外;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八)其他经审议不予支持的。
六、申报纪律要求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支持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六)公司经营面临不确定性,项目中止的。
七、资金使用承诺
专项资金拨付前,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向区委宣传部提交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绩效评价、为文化繁荣发展做出贡献及其他相关的配合工作等进行承诺。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奖励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项目贷款贴息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三)项目贴租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
(四)项目贴保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
(五)项目保险贴费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5)
(六)企业奖励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6)
(七)项目补助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7)
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严格按照提供的模板进行制作。项目申报资料需提供纸质版两份(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和电子版(光盘两张),电子版文件与纸质版文件顺序需一一对应(附件中法人营业执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版扫描件)。光盘命名格式:“企业名称全称-项目名称全称”。
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2日9:30-17:00,逾期不再接收申报资料。提交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824室。
九、其它事项
1.咨询电话:010-63256361-6036/5380,邮箱:wangnaisi@biecc.com.cn、sjswhcy@163.com;
2.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下载附件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
2019年11月11日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