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地方资金项目 >

河北: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冀工信信产〔2019〕37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雄安新区相关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9〕200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 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 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 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 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 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 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 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有关要求

  1. 请各市高度重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于10月16日前将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含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产业处,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yagln@163.com

  2.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光伏“领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业和项目、光伏储能应用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项目(BIPV)优先支持。

  3. 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下载),规范填写申报材料。

  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doc

  2. 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doc

  联系人:谷丽娜

  电  话:0311-87902094(兼传真)

  地  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422房间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12日

发布时间:2019-10-15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