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地方资金项目 >

深圳:关于发布2019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已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8日(截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2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9月2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一、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为推动技术交易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本指南中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目前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2.《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按不超过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应纳增值税额80%给予资助,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最高资助金额200万元。
本指南中技术交易收入是指申请单位的已通过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上年度合同发票金额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三者中的最小值。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四)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请单位是技术交易卖方,且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上年度的认定登记;
3.已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五)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4.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上年度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认定登记证明的编号前缀为“4403012018”); 
5.上年度技术合同的发票(记账联)及相应的银行流水账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务必保持一致。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9月2日至10月8日(截止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0月8日至10月12日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3.咨询电话:
83672276、23610517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窗口。
(八)受理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受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并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委托项目审计——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受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无期限。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二、技术转移培育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为引导技术转移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创新验证中心予以资助。 
本指南中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在深圳市和深汕合作区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全日制大学和职业技术学院。
(二)设定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3 号;
2.《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且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技术转移培育资助项目包括高校技术转移培育促进技术交易服务两个项目支持方向:
1.对于高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投入其技术转移经费给予等额资助,可连续申请三年;申请单位可同时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新验证中心资助,最高资助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促进技术交易服务资助,按照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的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给予等额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单位为高校设立的,只能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其中之一来申请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四)受理条件
    1.高校技术转移培育
(1)申请单位为高校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①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②已在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完成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
③稳定运营一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截止日);
④独立核算,具备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⑤拥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1名以上,且中级职称2名以上(或者博士1名或者硕士2名);
⑥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3项以上(或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合同总额达500万元以上),技术交易买卖方中至少一方为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的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上年度的认定登记,且要有明确的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条款;
⑦管理规范,有完善的技术转移管理、考核、收入分配、奖励激励等制度,有适合自身发展的独特服务模式、服务产品与核心竞争力。
(2)申请单位为高校设立的创新验证中心
①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②稳定运营一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截止日);
③独立核算,具备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④拥有概念验证项目的专家顾问团队,团队成员应包括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知名企业家、投资专家,团队规模适度和知识结构合理;
⑤拥有专职的服务工作团队,专职人员5名以上,包括创业导师,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1名以上,且中级职称2名以上(或者博士1名或者硕士2名);
⑥上年度对外提供项目概念验证服务1项以上,加上创业孵化服务或者投融资服务,共3项以上,这里所指的创业孵化或者投融资的服务对象应是面向通过概念验证的项目(以下同);
⑦申请单位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运作良好。
2.促进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请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已在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完成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②为高校设立的创新验证中心;
(3)申请单位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年度与技术交易双方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且技术交易买卖方中至少一方为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的单位,属于高校的内设机构,可由其所属高校(作为技术交易卖方)与技术交易买方签订二方技术合同,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上年度的认定登记,且要有明确的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条款;
申请单位为高校设立的创新验证中心:上年度对外提供项目概念验证服务,以及创业孵化服务或者投融资服务。
3.其他条件
(1)高校设立的申请单位应该先申请高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在其享受连续三年资助满后,方可申请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2)已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3)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支持方向。
(五)受理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申请高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且申请单位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高校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经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技术转移管理、考核、收入分配、奖励激励的制度文件复印件;
6.近一年内(截至申报截止日)专职人员社保清单、学历和职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8.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成立文件或能够证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高校设立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9.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上年度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申请高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且申请单位为创新验证中心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高校上年度投入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经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高校创新验证中心成立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创新验证中心由高校设立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6.概念验证项目的专家顾问团队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创业导师专职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近一年内(截至申报截止日)专职人员社保清单、学历和职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9.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文件(验原件);
10.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
11.对外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或投融资服务案例的佐证材料。
申请促进技术交易服务资助且申请单位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上年度技术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上年度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5.上年度技术合同的发票及相应的银行流水账单复印件(可向技术交易卖方索要);
6.上年度技术转移服务费用(中介服务收入)银行进账的证明复印件(以通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为依据)。
申请促进技术交易服务资助且申请单位为创新验证中心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上年度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合同复印件;
5.上年度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合同发票及相应的银行流水账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务必保持一致。
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9月2日至10月8日(截止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0月8日至10月12日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3.咨询电话:
83672185、23610487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窗口。
(八)受理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受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并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委托项目审计——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受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无期限。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发布时间:2019-09-09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