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
(桂科政字〔2019〕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科技创 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决策智库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加强和规范广西科技智库建设,为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西科技智库(下文简称“科技智库”),是指为是指为提高科学决策能力,面向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持续开展前瞻性、针对性、战略性和现实性重大问题研究,拥有专业领域的软科学研究团队,为广西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持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为科技智库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智库的管理、指导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智库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科技智库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加快建成一批研究实力强、影响面广、知名度高的高端新型科技智库。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智库建设、管理和服务,包括科技智库成员单位申报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综合评价和科技智库专家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科技智库建设遵循聚焦科技、支撑决策、滚动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认定
第六条 科技智库的遴选采取申报认定和特邀加入两种方式。
第七条 科技智库可以采取联合方式申报,原则上联合体中的参与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八条 科技智库的主申报单位是智库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在广西区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依托单位应支持指导研究团队开展工作,为科技智库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场所、设备、资料、经费、人才等必要保障。
第九条 科技智库的研究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水平较高,在科技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近5年来承担自治区级部门以上决策咨询项目不少于5项,且研究成果获自治区级(含)以上领导批示,或被自治区级(含)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
(二)具备配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前瞻性、重大性、应急性、储备性决策研究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团队,有影响较大的研究带头人和一批专兼职相结合的研究人员,总人数不低于10人。全部人员均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
(四)团队成员中属于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五)第一负责人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主持过自治区级(含)以上科技类战略决策研究项目。同一研究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科技智库第一负责人。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国内外知名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等作为特邀科技智库。
第十一条 科技申报智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科技智库申请书》;
(二)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近5年来承担的区级部门以上决策咨询项目立项、结题证明,成果应用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科技智库单位。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智库建设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支持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以依托单位为主。科技智库获得认定后,可依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方向申请智库建设与研究相关项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通过项目立项方式为智库建设运行提供资金支持。资金管理使用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智库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一)服务决策。面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科技战略决策需求,围绕科技创新智库的特色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和开展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持续跟踪对应领域的发展动态并定期提交动态信息;智库应围绕其入选时认定的研究领域(方向)开展跟踪研究,每年提供该领域高质量研究报告应不少于5份。
(二)培育团队。集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专家,培养一批中青年研究骨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团队。
(三)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研究交流活动,聚集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打造开放式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四)承接应急性研究任务。自治区科技厅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和自身工作需求,委托科技智库开展应急性专项研究。承担专项委托任务的科技智库须积极、及时、高效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科技智库日常管理:
(一)确保科技智库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督促科技智库及时完成任务,提交研究成果;
(三)加强对科技智库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四)根据政府部门工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智库应建立成果管理平台,收集、编辑、归档、发布科技智库成果。加强科技智库研究成果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科技创新决策的支撑,服务全社会创新发展。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科技智库采取“年度动态考评、三年终期验收” 的考核机制。
(一)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智库建设运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活动开展、研究成果产出、成果应用转化、经费使用和人才培养等情况。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智库运行情况,提出“继续运行”或“终止运行”处理意见,被终止运行团队三年内不得进行再认定。
(二)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科技智库依托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科技智库运行报告,包括服务决策成效、研究成果产出、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等情况,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终期考核验收,终期验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专项委托任务考核主要采取“一事一评”的考核机制。根据专项委托任务合同,在委托任务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研究成果水平、研究成果效果、目标进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科技智库终期考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终期验收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科技智库,可直接获得下一轮资格认定,并优先给予立项资助,支持开展下一周期建设;对考核等级为合格的科技智库,必须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科技智库,负责人及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认定和立项资助。
第二十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科技智库资格:
(一)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
(二)研究成果存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三)研究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四)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