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护和弘扬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审核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项目筛选和申报,并负责本地区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自评和验收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依法及时拨付资金,负责本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资金分为保护补助经费、组织管理经费和传播经费三大类。
第六条保护补助经费是指补助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它重大项目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项目保护补助费。主要补助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知识产权保护支出等。
(二)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主要补助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四)其它重大项目费用。主要补助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研究基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教学基地、实训基地、工作站,以及广东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曲艺传统发展计划等实施项目的支出。
第七条组织管理经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认定及申报、规划编制、调查研究、普查评估、数字化建设、专家论证评审、征集重要实物、档案建设、咨询培训支出等。
第八条传播经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工作和展示展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合作,教育普及(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等),文旅融合宣传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第九条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采用项目制方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也可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市县或用款单位,由市县和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发布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资金申请由市县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经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省级部门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地方和省级部门出现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时,鼓励联合申报,同时遵循属地优先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补助经费,按照上述原则申报。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审议,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资金明细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申报项目时,应如实填报《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表》。
第十三条资金分配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上一年度省财政或中央财政已补助的项目,本年度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
(二)对省级传承人、传承基地、教学研究基地、濒危及亟待抢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适当控制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规模,严控会议、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资金主要用于保护项目补助。
(四)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转移支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资金划拨关系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财政厅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管理平台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的门户网站公开资金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细则;
(二)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资金申报项目单位及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编制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规定组织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制订完善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申报单位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资金的;
2.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3.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4.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5.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对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粤财教〔2014〕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