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相关要求,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及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1.国内外个人或机构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运营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8.对取消GDP考核的市县,其属地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可降低20%。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5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6家以上。
第七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申请认定海南省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外个人或机构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专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聘请至少3名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3.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自申报日起应在1年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办公电脑、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少于1家获得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8.至少有2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9.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0.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11.对取消GDP考核的市县,其属地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可降低20%。
第十条 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已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省级众创空间有关政策,不再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认定与考核
1.省科技厅负责发布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通知和相关要求。
2.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和会议评审,经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后,对无异议的机构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负责对市县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为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每年根据本办法设置指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根据需要采用书面材料核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工作进行核查,结合专家建议,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一)报送考核材料。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和考核指标将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考核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经费支出及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
(二)形式审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报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后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提交至省科技厅。未按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三)现场考察。省科技厅会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核实提供的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合。现场考察可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开展。现场考察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至少包括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相关指标的要求,结合现场考察结果进行打分,提出专家组考核意见。
(五)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专家组意见,按行政决策程序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六)公示。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上将初步考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公布考核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公布考核结果;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省科技厅会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后公布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机构需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将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向科技部进行推荐并开展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省科技厅取消其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四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九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在收到变更报告起二十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对能够继续运营的,提出同意变更建议,做好工作和孵化服务软硬件交接;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提出取消资格建议,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不合理支出。对于不在期限内报告变更事项的直接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服务能力建设,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不断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不断提升国际化运营水平,充分利用自贸区(港)相关政策,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日常管理,动态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处置变更事项,为本地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健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8〕2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