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完善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乏燃料后处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我部组织制定了《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2月1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