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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开展2026年浙江省新药产品保险补偿申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全链条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发挥保险等非银金融对创新的支撑保障作用,在扩大内需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和韧性,根据《浙江省新药产品保险补偿试行方案》(浙经信医药〔2025〕348号)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决定开展2026年浙江省新药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在本省从事新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单位)。

(二)补贴范围

补贴产品范围为在中国境内已获批上市时间不超过5年的新药(2021年1月以来)。新药为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的持有人生产或委托生产的化学药品第1-2类;中药注册分类第1-2类;生物制品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第1-2类。

(三)补贴要求

1.申请保险补偿的新药产品应已投保相关保险。投保产品应在产品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

2.企业或单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保单或批单的签单日期应在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

3.企业或机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补贴标准

1.省财政对投保新药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按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险补偿,单个产品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新药产品研发生产所在地为宁波的,由宁波市统筹支持。

2.已获国家和省级相关保费补偿的,新药产品保险补偿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

3.申请保险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浙江省新药产品保费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投保新药产品的销售合同(或框架销售协议)、发票复印件;

4.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或复印件。

注: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企业申报材料应内容清晰,对字迹模糊难以辨识的材料内容不予认可,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单位)和产品领域符合度,浙江金融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药监局对新药产品进行认定。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补偿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核定保费补偿比例及额度。经公示确定后,补助资金在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

五、工作要求

(一)生产研发企业、保险公司、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险补偿项目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面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相关工作合法合规。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审核工作,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生产研发企业、保险公司、用户单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保,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缴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或单位获保费补贴后申请退保,应退还对应补贴款。

(四)请各地经信部门组织所属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会同财政、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开展审查。请各地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及审查情况行文于2026年1月27日前报送至省经信厅。

联系人:

省经信厅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处 皇甫文斌0571-87058224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沈少华 0571-87058476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处 邵文杰 0571-87709363

浙江金融监管局财险处 张浩 0571-87189656

省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监测评估处 周芸 0571-88903281

附件:

1.浙江省新药产品保费补偿申请表

2.浙江省新药产品保费补偿申报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浙江省新药产品保险补偿申报的通知.pdf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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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6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