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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先拨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先拨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级“先拨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财政科技股权投资引导带动作用,聚焦“投早、投小”,挖掘并助力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关注早期科技型企业,带动各类创新资源向其集聚,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先拨后股”是指针对特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科技项目资助方式拨付创新主体一定的财政资金,在被支持主体发展情况触发约定的市场化股权融资或其他转股条件后,将所拨的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2.其他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3.优先支持符合主导产业领域,经过概念验证、专业机构论证的,科研能力强、成长属性高的科研项目;

4.优先支持处于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中间阶段,需要二次开发、成果熟化、小试中试、产业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等,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山东科技大市场及“山东好成果” 等平台遴选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省外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山东的科研成果。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我省依法注册、纳税,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创新积分制”或“科融信”增信评价通过的企业;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报时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超过2000万元(含);

3.申报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

4.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5.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6.企业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7.支持对象为科研团队的,须以其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企业作为被投主体。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由省科技厅作为“先拨后股”中“先拨”阶段的管理主体,由财政科技股权投资被注资机构或其指定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后股”阶段中转换并持有股权的主体。“先拨”阶段省科技厅按程序以科技项目立项形式给予支持,“后股”阶段资金性质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由投资管理机构实施投资。财政资金投入创新主体后,应在约定年限内完成项目验收。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经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先拨后股”项目资金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科技厅将“先拨后股”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资金予以跟进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先拨后股”资金在转股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管理,转股后由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资金转股后,投资管理机构原则上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5%。

第七条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后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且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期内累计实现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三)通过项目验收后提出转股申请,并与投资管理机构协商一致;

(四)其他经省科技厅审批认定的情况。

达到转股条件(一)或(二)即视为项目验收通过,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行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行权期限内,未经投资管理机构同意,企业不得减资。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按程序予以收回。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及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签约等工作,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和拨付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组织项目验收;审批投资管理机构提出的转股建议、投后管理重大事项。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协同配置“先拨后股”项目资金预算,经决策机构审定后,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先拨后股”项目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省科技厅开展过程管理、监督评价和项目验收等工作;视项目进展和实际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协助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属地企业投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尽调、价值评估等工作,跟踪项目进展,对达到转股条件的企业,及时提出转股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批,按协议约定实施转股。在“后股”阶段,作为持股主体,负责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科技股权项目投资报告和科技股权项目管理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投资协议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评价、项目验收、转股及投后管理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定期发布“先拨后股”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编制《山东省科技股权“先拨后股”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提交至企业注册地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至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行文推荐至省科技厅。省属投资机构、山东科技大市场可通过驻地设区市科技局推荐项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与成熟度;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市场前景;企业研发能力、管理及研发团队和财务状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通知和项目计划文件,签订《项目合同书》。省科技厅、投资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具体条件。《项目合同书》和三方协议签订后,资金按协议约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省科技厅指导投资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和赋能。

第十八条 设区市科技局、投资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赋能。项目实施期满(或达到协议约定的阶段性目标),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后续转股、绩效评价和容错免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当项目承担单位达到《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转股条件后,投资管理机构应确认企业经营情况并择机提出转股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批。经批准后,投资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具体投资方案,以增资、股权转让等形式完成转股,或根据协议约定,将认股权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方。企业达到转股条件但拒绝转股的,须按要求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后,由投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提供赋能支持。建立健全投后管理体系,定期跟踪项目进展、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或触发协议约定的提前退出条款时,启动退出程序。由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企业状况和协议约定,制定具体退出方案,报省科技厅批准后实施,退出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投资本金,投资管理机构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同意后,按照股权投资计划要求滚动使用;获得的投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投资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对出现因先行先试、主动作为等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因战争、地震、洪水、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投资损失等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失败、损失的,在投资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备案相关事项,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在绩效评价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条 项目撤销、变更、终止。

(一)在“先拨”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进行变更。若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设区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继续实施。

(二)若出现以下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向设区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进行损失核销,核销后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被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实施失去意义;

3.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因公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5. 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省科技厅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性资金:

1. 财政性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仍未实质性开展;

2. 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但未及时上报,或因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仍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 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 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障支持措施。

(一)鼓励社会化资金参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社会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鼓励社会化资金出资参与“先拨后股”项目,助力科技企业成长。

(二)服务企业快速发展。投资管理机构应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规范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对接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政策及产业资源、丰富拓展融资渠道,并以优惠条件提供自身运营的各类专业服务。成功转股的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丰富股权退出渠道。充分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拓宽财政股权退出渠道。探索通过股权置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创新股权项目退出路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原《山东省省级“先投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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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6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