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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鼓励引导我区技术转移机构向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引导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机构的内设机构。

第二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 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 自治区科技厅是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指导、监督和评价工作。各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中央驻区单位等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初审、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五 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应落实建设、运营、安全、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规范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经费,配合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 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

(四)提供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服务;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八)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将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转化。

第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学科技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九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机构应在我区注册满1年;内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注册满1年。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备适合机构发展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技术转移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其中具备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训认证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资质的人员不少于3人。

4.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年度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促成技术合同登记额不低于500万元;年度服务高校、院所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年度组织交流对接等活动不低于5次。

5.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服务管理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信用良好,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备案程序:

1.申报。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实行集中受理,申报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申报书》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推荐。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考察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并择优推荐。

3.审核。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确定为拟备案机构。

4.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对拟备案机构,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公示5日。

5.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序列,由自治区科技厅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新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应从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管理

十二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对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不同类型业务取得的绩效可累计计分。

十三 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施行动态管理。对绩效评价合格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按其促成技术合同登记额的3%计算排序,择优给予支持,最高奖补50万元,用于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对绩效评价周期内首次评价不合格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 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绩效报告表》,对相关信息和工作成效进行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评估材料的;

(二)备案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年度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第4款规定要求的;

(五)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

(六)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在30日内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自治区科技厅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实际,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及备案指标。

十八 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本办法管理。

十九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础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Ki

名称

分值(Mi

名称

取值范围(Ni

1.工作团队

10

1.1 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数

Ni≥5

-

5> Ni≥3

2

Ni<3

0

2.服务能力

15

2.1 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

Ni≥30

-

30> Ni≥20

0.5

Ni<20

0

15

2.2 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

Ni≥90%

-

90%> Ni≥60%

0.5

Ni<60%

0

10

2.3 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情况

-

0.5

0

 

(二)服务业绩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Ki

名称

分值(Mi

名称

取值范围(Ni

3.技术开发服务

20

3.1 签订(促成)技术开发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50

3.2 实现(促成)技术交易金额(万元)

Ni≥1000

-

1000> Ni≥50

0.04

Ni<50

0

4.技术转让、许可服务

20

4.1 促成技术转让、许可服务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40

4.2 促成技术交易金额(万元)

Ni≥1000

-

1000> Ni≥50

0.04

Ni<50

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Ki

名称

分值(Mi

名称

取值范围(Ni

4.技术转让、许可服务

10

4.3 服务收入(万元)

Ni≥50

-

50> Ni≥20

0.2

Ni<20

0

5.技术咨询、评价等服务

20

5.1 签订技术咨询、评价等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50

5.2 服务收入(万元)

Ni≥100

-

100> Ni≥20

0.5

Ni<20

0

6.技术投融资服务

20

6.1 签订(促成)技术投融资服务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40

6.2 促成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贷款金额(万元)

Ni≥10000

-

10000> Ni≥500

0.004

Ni<500

0

6.3 促成技术投资、股权融资到账金额(万元)

Ni≥1000

-

1000> Ni≥50

0.04

Ni<50

0

10

6.4 服务收入(万元)

Ni≥50

-

50> Ni≥20

0.2

Ni<20

0

7.“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

20

7.1 通过蒙科聚平台发布技术成果或需求数(不包括转载、转发)

Ni≥200

-

200> Ni≥50

0.1

Ni<50

0

20

7.2 通过蒙科聚平台开展技术成果项目路演、对接活动数(每场活动参加人数不少于20人)

Ni≥20

-

20> Ni≥5

1

Ni<5

0

20

7.3 通过蒙科聚平台促成技术成果挂牌交易、拍卖金额(万元)

Ni≥500

-

500> Ni≥50

0.04

Ni<50

0

10

7.4 服务收入(万元)

Ni≥50

-

50> Ni≥20

0.2

Ni<20

0


 

指 标 解 释

 

(一)基础指标

1.工作团队

考核机构中经国家、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能力等级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兼职初级以上技术经纪人数,专职技术经纪人提供社保参保证明,兼职技术经纪人须提供兼职协议。

2.服务能力

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

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指上年度机构提供过某项服务的企业、高校院所数量。若某企业、高校院所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高校院所计数。

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材料,以服务对象给出并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按照服务对象评价为满意的数量/服务对象总数计算。

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情况。主要考核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 34670-2017)提供规范化服务。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为好,部分执行的为中,未执行的为差。

(二)服务业绩指标

提供的服务业绩技术合同签订日期须在申报期内,申报时需提供合同的服务时限、服务金额及服务收入发票。其中: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三类服务合同可不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他类型服务合同均应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未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评审中可不予采信。

提供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应为服务机构当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经营情况表。

3.技术开发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数和服务收入:

  1. 为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提供小试、中试服务;

b) 为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所需的相关技术和条件提供配套开发与集成服务;

c) 在成熟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或新用途开发;

d) 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使相关技术实现增值的服务;

e) 组织技术联盟,联合开发技术;

f) 技术路线图绘制;

g) 技术标准制定;

h) 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化检验检测服务;

i) 采用非常规技术手段开展的具有新功能、新理念的研发设计服务。

4. 技术转让、许可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转让、许可(中介)服务合同数、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和服务收入:

a) 为促成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提供的服务;

b) 为促成技术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提供的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生产批件等;

c) 为技术入股所提供的服务;

d) 为促成技术进出口所提供的服务。

5.技术咨询、评价等服务

5.1 技术咨询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合同数和服务收入:

a) 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

b) 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成果推广或转化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的可行性论证;

c) 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d) 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e) 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f) 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分析;

g) 技术指导或专业培训;

h) 对特定技术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等。

i) 专利检索;

5.2 技术评价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评价合同数和服务收入:

a) 技术转移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评价;

b) 技术成果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实施风险的评价;

c) 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并购时的价值评价;

d) 技术投资行为及运营业绩的评价。

6.技术投融资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投融资服务合同数、促成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贷款金额及促成技术投资、股权融资到账金额和服务收入,其中促成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贷款金额及促成技术投资到账金额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满分40分:

a) 技术投资、股权融资;

b) 技术并购;

c) 科技成果质押融资;

d) 法规允许前提下的技术抵押融资;

e) 技术种子、风投等基金的引进;

f) 技术投融资风险评价;

g) 技术投融资风险监控咨询;

h) 技术转移政策性信贷及专项补贴使用咨询。

7.“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过程中首发区内技术成果或需求数、开展技术成果项目路演、对接活动数、促成技术成果挂牌交易、拍卖金额、服务收入:

  1. 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平台,开展技术成果信息、技术需求信息在线发布、技术成果交易公示、技术成果网上挂牌交易、竞价拍卖、技术项目网络展厅、路演、技术在线咨询服务、科技人才、在线支付等服务;

b) 与知识产权、产业技术等专业性服务平台开展的信息发布、项目对接等服务;

c) 与技术交易市场等综合性服务平台开展的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技术交易等服务;

d) 为扩展服务领域,集聚数据资源,开展的子网络平台建设和相关服务;

e) 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资源进行挖掘、分析,提供有效供给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的服务;

f) 利用网络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g)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转移服务。

(三)计算公式

M=∑KiMi+ ∑PiKiNi

M: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

Ki: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不置变换值的指标项得分为该项一级指标满分分值。

Mi:为一级指标值,用于“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情况”定性指标的计算评价。

Ni:为二级指标值,用于除上述定性指标以外的定量指标的计算评价;

Pi:为技术领域调节系数,其中:动植物新品种繁育推广、种养殖技术领域技术转让、许可服务的“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和“服务收入”两项二级指标调节系数值为3,经调节后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对应的一级指标值(Mi)。其他技术领域调节系数值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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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5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