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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开展2025年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首版次软件产品规模化应用,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现就做好2025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其中,应用奖励需为国内首版次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产品的研发企业。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工作要求

(一)保险补偿

1.保险险种

采取软件产品研发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条款承保软件产品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软件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要求修复、检测等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软件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用户单位的损失或责任的风险。

2.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首年度分别按实际保费的80%、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3.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投保企业按照附件1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审查,于2025年11月28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厅,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推荐至省经信厅,并将申报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报送材料包括:联合行文请示件(纸质1份)及汇总表(见附件4,纸质1份)、投保企业申报材料(纸质3份)。

(2)审核和资金拨付。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金融监管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浙江金融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二)应用奖励

1.申报条件

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

(1)申报应用奖励的软件产品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价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

(2)申报应用奖励的软件产品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

2.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附件2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条件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要求的销售情况审计报告,于2025年11月28日前择优报送至省经信厅。报送材料包括:联合行文请示件(纸质1份)及汇总表(见附件6,纸质1份)、企业申报材料(纸质3份)。企业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为准。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推荐至省经信厅,并将申报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2)审核和资金拨付。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奖励对象。审核确定后,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累计销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应用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在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三、其它事项

(一)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应用奖励工作的开展。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对申报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承保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保单在申报后不得退保或批减保费。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审核工作,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审核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注: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企业申报材料应内容清晰,对字迹模糊难以辨识的材料内容不予认可,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联系人:

省经信厅软件与生产服务业处   常志强 0571-87056455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杨敏 0571-87058450       

浙江金融监管局财险处   张浩 0571-8718965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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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6 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