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开展第三届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提名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新时代担当作为,不断创造新的业绩,根据省委、省政府2025年度表彰计划和《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办法》规定,省政府决定开展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由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授予在本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因相同业绩已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参评。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参加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评审。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不参加评选。被提名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单位。获奖人员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先进个人评选总数的20%。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活动以省政府名义表彰,设单位奖和个人奖:单位奖不超过10个;个人奖不超过40名,分为特殊贡献奖、贡献奖2个等级,其中,特殊贡献奖不超过10名,贡献奖不超过30名,实行差额提名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单位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高新技术、传统行业、战略新兴产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等方面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在突破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本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国防建设效益;
3.主要负责人5年内无违纪违法问题,班子成员5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二)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转移、转化或者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方面作用突出、贡献较大;
2.经成果转化对本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国防建设效益;
3.无违纪违法问题。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成效显著的授予贡献奖,成效特别显著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被提名单位和被提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
2.相关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申报的科技成果材料涉密、不合法、不完备的;
4.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要求的;
5.其他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奖励活动的。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提名、差额评选、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科技局、人社局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地区评选提名工作,中、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评选提名工作(上述部门简称“各提名单位”)。
(一)提名上报
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提名机制,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在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提名。提名单位及拟提名对象所在单位要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提名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评选表彰办公室”)。
(二)综合评审
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对各提名单位报送的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提名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受理公示。公示无异议,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评比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
拟表彰对象须按照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所有提名对象均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为被审计对象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还须按管理权限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对各类企业及其负责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负责人须征求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对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和社会工作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其他职工(非负责人)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须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对统战人士须征求统战部门意见。
确认无意见后,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核。
(三)实地考察
省评选表彰办公室根据需要征求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抽调相关人员并聘请专家组成考察组,发布考察公告,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依据考察结果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拟表彰对象。
(四)省级公示
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实施表彰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发布表彰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标准
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提名评选工作。要突出政治标准、业绩导向,并统筹考量提名对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综合表现,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提名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加强宣传引导
切实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对受到表彰的对象及时采取实用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激励引导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勇担使命、锐意创新、创造佳绩,为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提名单位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要坚持“谁提名、谁负责”,建立提名评选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洁关,不得带“病”评选提名。要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防范,确保评选表彰工作安全平稳进行。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提名的,经查实后取消提名对象评选资格。对已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将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荣誉。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科学技术厅奖励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处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省科学技术厅奖励处按职责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科技局、人社局以及中、省直各提名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评选提名工作组织,尽快启动并统筹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提名工作。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以省政府名义对受到表彰的单位授予“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颁发奖牌;对受到表彰的个人授予“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特殊贡献个人)和“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贡献个人),颁发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万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材料报送及要求
各提名单位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提名纸质版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包括:提名工作报告、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提名书、提名对象汇总表、提名单位公示相关证明材料等。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不受理涉密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不得涉及任何秘密,并附提名单位的不涉密审核同意书。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平台”(网址:http://jl.jlkjxm.com/kjpj/cms/main.htm)下载,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提名工作报告包括评选提名工作组织情况、提名过程、公示情况、提名材料审核情况、集体研究情况、具体提名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为便于工作联系,各提名单位应于2025年9月15日前将“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选表彰提名工作联系表”报省科技厅。
八、联系方式
(一)省科学技术厅奖励处
联系人:张宇、王婧瑜
联系电话:0431-88975817
通讯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22号221室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处
联系人:黄睿
联系电话:0431-88690587(传真)
通讯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座1603室
附件:1.第三届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提名工作手册
2.主要业绩摘要汇总表
3.提名对象征求意见表
4.形式审查内容
5.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选表彰提名工作联系表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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