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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8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
  自2016年第一季度起,我部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名单。2018年第二季度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名单中,有28家2018年连续2个季度严重超标且第二季度结束时仍未整改完成,存在屡查屡犯、长期超标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张家口市鸿泽排水有限公司等28家排污单位(见附件1)挂牌督办。
  请你厅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督办要求(见附件2),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完成督办任务后,由你厅向我部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陈迪 刘伟
  电话:(010)6655696466556440
  传真:(010)66556464
  附件:1.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2.严重超标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抄送:张家口市、廊坊市、运城市、吕梁市、晋中市、临汾市、乌海市、大连市、营口市、松原市、淮安市、衢州市、威海市、桂林市、武威市、石嘴山市、哈密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民政府。
  附件1
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序号 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
1 河北省 张家口市 张家口市鸿泽排水有限公司
2 河北省 廊坊市 香河县平安污水处理厂
3 河北省 廊坊市 三河市金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4 山西省 运城市 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
5 山西省 吕梁市 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
6 山西省 晋中市 太谷县圣源环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7 山西省 临汾市 乡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8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 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
10 辽宁省 大连市 大连金龙寺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1 辽宁省 营口市 盖州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12 吉林省 松原市 长岭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3 江苏省 淮安市 淮安市东方染色有限公司
14 江苏省 淮安市 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 浙江省 衢州市 衢州市东港污水处理厂
16 山东省 威海市 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 资源县污水处理厂合浦桥分厂
18 甘肃省 武威市 武威市供排水集团公司污水处理厂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石嘴山市 沙湖旅游公司北岸污水处理厂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 淖毛湖污水处理厂
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且末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 阿瓦提县建新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阿图什市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霍城县苏源供排水有限公司
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城地区 乌苏市污水处理厂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城地区 托里县供排水公司
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勒泰地区 布尔津县津城供排水有限公司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勒泰地区 哈巴河污水处理厂
 
  附件2
严重超标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一、张家口市鸿泽排水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3天。其中,氨氮超标4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香河县平安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1天。其中,氨氮超标39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三、三河市金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9天。其中,氨氮超标2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四、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3天,颗粒物超标1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五、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2天。其中,颗粒物超标28天,二氧化硫超标3天,氮氧化物超标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六、太谷县圣源环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七、乡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1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4天,氨氮超标1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八、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2天。其中,氨氮超标4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九、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4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4天,氮氧化物超标1天,颗粒物超标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大连金龙寺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2天。其中,氨氮超标44天,化学需氧量超标4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一、盖州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2天。其中,氨氮超标56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二、长岭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5天。其中,氨氮超标2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1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三、淮安市东方染色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四、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4天。其中,颗粒物超标60天,氮氧化物超标19天,二氧化硫超标1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五、衢州市东港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4天。其中,氨氮超标74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六、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3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81天,氨氮超标1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七、资源县污水处理厂合浦桥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5天。其中,氨氮超标85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八、武威市供排水集团公司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8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6天,氨氮超标2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十九、沙湖旅游公司北岸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18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8天,氨氮超标1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淖毛湖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8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56天,氨氮超标5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一、且末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9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82天,氨氮超标7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二、阿瓦提县建新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三、阿图什市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1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61天,氨氮超标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四、霍城县苏源供排水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9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五、乌苏市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9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六、托里县供排水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7天。其中,氨氮超标59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七、布尔津县津城供排水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1天。其中,氨氮超标84天,化学需氧量超标6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十八、哈巴河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4天。其中,氨氮超标31天,化学需氧量超标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发布时间:2022-06-21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