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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支配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顺利实施完成首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的基础上,拟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选取部分制度完善、科研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黑龙江省科学院石油化学研究院、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耕作栽培研究所、哈尔滨商业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九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农业技术中心、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哈尔滨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试点范围
  自2025年起,试点单位承担的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等省级科研项目以及单位通过单位自有资金自主立项实施的科研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120万元。试点期为2025-2027年。
  三、试点内容
  (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
  (二)实行禁止事项清单管理。项目单位和项目团队须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黑科联发〔2022〕9号)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合理使用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到60%。单位自主立项实施的科研项目可参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三)经费使用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试点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与试点项目相适应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确保项目经费“放得开、管得住”。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试点单位将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单位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作为项目财务验收资料提交验收。
  (四)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试点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期满后,由省科技厅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对其开展结题验收,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要求以及《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严格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评价结果作为科研项目团队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加强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五)实施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法人)作为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列支基建费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经费支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省科技厅对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等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试点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项目结题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单位科研经费“包干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试点单位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违反承诺书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作出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取消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包干制”试点,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 0451-82628006
  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  0451-53629090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4-12-25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