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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化专办:

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27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履职评审行为,有效保障厅机关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全面清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24〕38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的,汇集高层次专家资源,服务厅机关各类评审、论证、咨询、评估、评价和认定(以下统称“评审”)等活动的信息化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具备参与相关专业活动所需的知识储备、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参与公共决策及其他评审活动,进行相关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成立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入库审核、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专家库建设开发、升级改造,牵头征集、补充、调整专家库入库专家,以及审批日常的专家抽取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 评审事项


第五条 专家参与的事项包括公共决策事项和普通评审事项。

公共决策事项是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行政许可,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投资审批、招标采购、科技专项和科研项目评审确定、重大课题安排等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教育、科技、工程建设等领域重要荣誉或称号授予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一般性、例行性征求专家意见或专家座谈等。

普通评审事项是指除公共决策事项之外的常规性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标准制订和各类达标评优等评审工作。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办公室负责牵头梳理本厅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清单,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对专家参与的公共决策事项,有关业务处室应制定专项管理制度,除涉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强化各业务处室对评审事项的主体责任,对专家评审意见要严格把关,更好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防止凡事都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倾向,坚决避免以专家评审代替行政机关决策,造成决策主体责任缺失。


第三章 入库条件


第八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知悉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三)从事相关行业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取得一定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和有特殊专业或资格要求的专家不受此年龄限制。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违纪违法等记录。

(六)参选专家应取得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推荐和确认。

第九条 专家入库专业条件:

法律、行业、财务审计等领域专家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领域专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经验,获得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担任所在单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合伙人等。

(二)行业领域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包括:省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

(三)财务审计专家。具有丰富的财会经验,熟悉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系列或审计系列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专家入库管理:

(一)征集方式。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遴选、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选取专家入库。公开遴选是由专家库办公室负责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定向邀请是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推荐本领域行业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资格审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所属领域业绩成果等),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三)资格审核及入库评审。对于定向邀请的,由各业务处室对本处室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后,再由专家库办公室组织入库评审;对于公开遴选的,由专家库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核后组织入库评审。经入库评审后确定的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厅专家库领导小组审定

(四)名单公示。除涉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等情形外,专家库办公室将厅专家库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正式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专家库办公室将入选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正式成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成员。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管理。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者,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一年内评价结果两次被评价为“差”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请托、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工作邀请的。

(七)连续三次接受邀请后缺席的。

(八)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九)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十)除两院院士或有特殊需求的专家以外,年满65周岁的。

(十一)存在玩忽职守或者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影响的。

(十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家资格的。

(十三)出现学术道德问题、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记录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专家信息更新。对于更新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一般信息的,专家应实时登录系统更新并告知专家库办公室,由专家库办公室完成审核。对于更新专家职称、职称等级、行业分类等关键信息的,由专家库办公室定期组织集中更新及审核。

第十三条  业务处室应当加强对专家的培训指导,帮助专家及时掌握其所参与评审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行业动态等内容。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依法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如遇到业务处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干预操控,可向专家库办公室进行反映。

(三)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有权申请拒绝参与。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费用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评审费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权申请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仔细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参与评审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意见和言论。

(四)不得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的头衔对外宣传或出席任何活动,不得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的头衔作为职称评审或获取其他称号或荣誉的依据。

(五)不得利用参与评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评审意见公正性的活动。

(六)严格廉洁要求,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及其请托人的送礼和宴请等。

(七)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主动提出退出评审等活动。

(八)遵守评审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处室有抽取专家需求时,线上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提出所需专家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业分类、需要回避的单位等信息,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专家库办公室审核。专家库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通过或补充信息的答复,审核通过的,业务处室即可操作抽取。

第十七条 业务处室在线随机抽取所需专家,系统自动联系抽取到的专家并确认是否参加活动。如在规定时间内,专家反馈不能参加活动或没有反馈信息,系统将自动补充抽取,直到全部符合要求为止。

第十八条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工作所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报请业务处室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业务处室直接指定库外专家,并报厅机关纪委备案: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量不足的。

(二)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采用轮换原则。同一专家被连续选中两次后,在下一轮抽取活动中自动轮空。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加本厅评审活动不超过5次,连续5次专家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可增加2次评审机会。

第二十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涉及下列回避事项,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前需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系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家确定后,业务处室自行下载《专家费发放表》,评审现场由专家签字确认。同时,业务处室及分管厅领导对最终确定的专家名单及信息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支取专家费用的凭证,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专家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业务处室应当加强专家评审意见管理,如实记录所有专家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干预操控。评审活动结束后,将专家意见及时上传系统,确保专家参与评审过程、结果可追溯。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评审结束后对专家业务水平、尽职负责态度等在系统中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次,作为参与后续项目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专家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出库情形及时告知。如因单位审核不实、告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业务处室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同步告知派出单位及专家库办公室,由专家库办公室做出相应处置:

(一)对专家疏忽失职,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论证的,或在申请入库、更新信息和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暂停参与评审活动、取消资格等处理。

(二)对专家故意误导决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未经许可随意透露评审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厅专家库系统升级后才能实现的内容,待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完成系统升级后施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鲁工信法规〔202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涉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专家库,且《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02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