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开展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台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业余无线电管理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相关数据管理的通知》(工无函〔2023〕590号)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5年内实现对在我市设置使用且由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的业余无线电台开展全覆盖检查的要求,我委将分批开展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一)名单发布
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发布行政许可相对人检查名单。
(二)检查形式
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查为主。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按照适当比例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工作的情况。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及电台基本信息情况,发射参数、发射设备及天线检测情况,特别规定事项情况。
(二)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相关条件的情况。是否具备正常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基本条件,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是否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三)违反或执行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是否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或者有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情况;业余无线电台日志记录要素是否完善,是否定期维护业余无线电台,是否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材料提交
检查对象需登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heitc.sh.gov.cn),在事项办理“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自查报告”中填写相关信息,线上提交材料。
提示:登录网站主页后,在办事大厅版块,按照“利企服务——无线电台站——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自查报告”顺序进入报告提交界面。
五、注意事项
(一)按时提交自查报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查对象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报告。
(二)整改规范。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自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检查对象未按期整改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按相关规定查处。
如有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无线电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21-23117624、021-23117617。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