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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简称基金)项目管理,加快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强化基础研究,进一步提升我区源头创新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方案(2022-2030)》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围绕落实自治区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鼓励我区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重点资助科技“突围”重点领域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优先资助我区优势和特色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择优资助引进、培养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开展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均衡资助各学科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具备相关条件的机构,可以注册为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内蒙古依托单位、内蒙古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直接作为基金依托单位,履行备案手续,不需再审核注册。

第四条 基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科研人员应面向产业需求凝练科学问题。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开展。

第五条 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捐资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职责:

(一)研究制定基金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制度;

(二)负责项目资助计划和项目设置、指南发布、评审、立项、监督、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三)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四)受理依托单位注册和备案申请,对依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加强评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自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基金项目;

(二)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

(三)协助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三)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

(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申请注册单位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及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随时受理申请,定期审核注册。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及时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

(五)按期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报告;

(六)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组织对本单位部分类别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等相关规章制度;

(八)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成果共享和转化;

(九)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

(十)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类型

第十条 基金资助类型分为项目类、人才类和联合基金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类型。

第十一条 项目类基金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分析测试专项(简称分析测试专项)和应急研究专项四个类型。

(一)重点项目。支持方向是科技“突围”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领域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面向科学前沿、对自治区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多学科交叉共性技术研究和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提升我区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较强的凝聚研究队伍能力。

(二)面上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旨在提升自治区基础研究整体水平。

(三)分析测试专项。支持运用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连续两年实际开展开放共享工作的在岗专职分析试验人员自主选题,在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研究。

(四)应急研究专项。支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或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非共识类研究。专项视情况启动,单独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人才类基金包括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

(一)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通过自主选题开展前沿探索性、原创性的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培养和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我区青年科技人才的快速成长和脱颖而出,培养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学术骨干。

(三)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备队伍。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出资单位或自然人)共同提供资金资助开展自由探索和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推动提升我区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扩大联合基金规模,探索和创新联合基金的资助类型和方式。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申请由依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不受理无依托单位的个人申请。申请人是在我区工作并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时间以申报项目当年1月1日为截止日,下同)。

第十五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申请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项目。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面上项目和分析测试专项。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分析测试专项申请人所在单位每台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杰出青年项目。申请人男性年龄在42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原则上主持过自治区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未主持过自治区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四)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男性年龄在38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青年基金项目;未主持过自治区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自治区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五)青年项目。申请人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8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博士学位不需推荐);未主持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的应用价值,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同国内其它单位已经设立项目不重复;

(三)申请人和参加人具备相应的研究实力及工作基础;

(四)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合规;

(五)符合所申报项目类型的相关要求。

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是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加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法人单位的,参加人所在法人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项目参加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应通过签名或加盖公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基金项目限为1项,申请和参加项目合计不能超过2项;

(二)作为参加人同年最多不超过2项;

(三)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申请人所申请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和自治区科技厅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正在主持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或有2项在研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五)申请人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受到不得承担科技项目处罚并在处罚期内的;

(六)依托单位受到不得承担科技项目处罚并在处罚期内的。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对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临时提出的基金项目申请和对具有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特点的基金项目申请,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实行非常规评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已受理的项目按学科分组,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评审专家对于项目申请材料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及时告知自治区科技厅以便重新选择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时应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评价标准,对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同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加人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科技“突围”以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自治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基金项目的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二十六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和分类。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在通讯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择优进入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审核;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分析测试项目,在通讯评审结果基础上直接择优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审核。联合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单独申报,根据评审情况,从申报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相关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及时公布基金评审结果,并通知依托单位。未获资助的项目及时反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依托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负责人除根据立项通知的要求对申报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核准后的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三十一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自治区科技厅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结题验收标准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依托单位核准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更至区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在原依托单位继续实施,也可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申请;协商不一致的,自治区科技厅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项目负责人调入区内非依托单位或区外单位工作的,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的申请,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终止项目的相关经费应当由依托单位按规定程序交回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增减项目参加人的,依托单位核准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基金项目经费允许按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结余项目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的执行情况、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七条 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申请结题验收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资助期满后3个月内填写科技报告、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提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撰写结题材料,依托单位对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统一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十八条 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按类别分别采取学科组集中评审与专家组单项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况对已完成的资助额度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依托单位对基金进行结题验收。及时将结题验收结果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限再次结题验收,仍不通过的给予终止决定。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由依托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项目延期实施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只可申请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自治区科技厅可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被终止项目,不影响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承担基金项目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四十二条 发表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以及项目批准号。已结题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将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发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对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与结题验收等工作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情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要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相关类别资助项目可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实施,并单独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基字〔2021〕3号)同时废止。此前已立项基金项目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此后征集和立项的基金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24-11-04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