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
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制造与服务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黑工信节规〔2024〕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申报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第四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绿色工厂。组织绿色基础条件好、行业代表性强、能效水平优秀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优先支持“4567”现代产业对应企业。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支持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支持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组织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条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的企业申报。优先支持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各级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三)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组织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的园区申报。优先支持园区内各级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二、申报程序
按照《实施细则》第四章评审认定程序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一)报告编制。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采取自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编制评价报告,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市级初审。各地工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绿色发展水平进行重点审查,严格把关申报材料,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推荐。
(三)评审认定。省工信厅将对评价报告集中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经评审合格、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认定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公开发布。
三、有关要求
(一)推荐原则。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原则上应已纳入市级培育库或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的企业、园区应积极配合工信部门对绿色制造名单的动态管理、现场复核、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等相关工作。已经列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申请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也应按上述程序申报。
(二)评价方式。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所列的“5项基本条件”,将满足条件的佐证材料附在所出具报告之后,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详见工信部节能司网站)。
(三)内容要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要在显要位置详述企业能效水平情况,独立成章,并附详尽测算过程和数据来源。所属行业暂无能效标准的,可提供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行业能效平均值作为对照依据。绿色工业园区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报告应注明园区内、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并附佐证材料。
(四)评价标准。省级绿色工厂评价采用工信部发布的绿色工厂行业标准,已纳入标准清单的行业采用相应行业标准,未纳入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开展相关工作。省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采用工信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标准详见工信部节能司网站。
(五)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不得与培育对象签订对赌协议、承诺保过、认证服务搭售评价,以及其他扰乱培育咨询评价服务市场的行为。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和评价质量较差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资格,三年内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评价报告。
(六)审核把关。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审核,对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信用修复的;
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以及拒不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各地工信部门应同时核验第三方报告所附评价机构资质是否满足“5项基本条件”。
(七)受理时限。各地工信部门请于2024年10月12日前审核完毕,并上传推荐文件及推荐汇总表(见附件,汇总表以推荐文件附件形式),逾期省工信厅将不再受理。汇总表电子版以市(地)为单位发送至邮箱(hljgxtwqf@126.com)
附件:市(地)工信部门推荐汇总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