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国家级)。
2.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含国家备案)。
二、评价内容
1.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2.众创空间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创业成长服务绩效等方面。
三、评价方式
采用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数据以及各评价对象填报的信息数据进行评价。
四、有关要求
1.请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所有评价对象参加本次绩效评价,要求其提交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同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应绩效评价信息数据表(见附件2、3),于2024年8月16日前将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盖章扫描件)报送所在市科技局。
2.请各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汇总辖内有关孵化器、众创空间信息数据,于2024年8月23日前将相关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联系人:省经信厅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园区管理处)胡胜链,0571-87056921;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史鸿彬,0571-88217770,15557110227。
附件2: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数据表.docx
附件3:2023年度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数据表.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