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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组织开展 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厅拟组织开展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园区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各市、沈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评价结果基础上遴选推荐,推荐的企业或园区应为省级绿色制造单位。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具体要求

  (一)绿色工厂

  应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开展评价,其他行业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

  组织本地区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进行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应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推荐的园区应为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组织本地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应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的按照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进行评价。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多的龙头企业或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参照相关模板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评价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请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推荐文(包含汇总表,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纸质版各1份寄送至我厅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

  联系方式:田甜 024-86892792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邮编:110032)

  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docx   

  附件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doc

  附件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doc

  附件4: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doc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14日

附件:

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docx
附件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doc
附件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doc
附件4: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doc


发布时间:2024-06-24 10:48